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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 怎么赔偿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5-18

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的赔偿方式:

当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肇事者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使用人除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该事故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侵权人拒绝承认的,可向警方报案,拒绝赔偿的可对侵权人进行起诉。

高空抛物的责任人如下: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高空抛物罪立案标准如下:

1、高空抛物的立案标准是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公安机关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具体如下:

(1)高空抛物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才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2)高空抛物行为必须扰乱公共秩序才可构成犯罪。公共秩序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

(3)高空抛物的高空应当是从一层建筑物顶上以上的高度或者其他与之相当的高度抛掷物品;

2、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高空抛物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高空抛物罪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物损失,情节严重的,达到高空抛物罪的立案标准,以下情节属于情节严重:

(1)一般认知意义上危险物品的菜刀作为抛掷物抛至楼下公共区域,虽均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足以损害楼下公共区域的正常秩序,被法院以抛物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判处刑罚;

(2)如果行为人主观明知抛掷物品将造成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并且实施了具有相应危险性的抛物行为,在抛物行为造成相应损害后果时以人身损害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较大为边界,这也构成情节严重;

(3)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人民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行为的动机是主观泄愤还是客观的疏忽过失,抛掷的场所是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还是人流量较小的无人地带,此外,还要结合抛掷物的属性(如质量、外形、危险程度等)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高空格抛物罪。

高空抛物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从自己所在建筑物或高空的物理位置,抛弃所持物品,产生坠下结果,可能产生人身、财产权益被侵害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3、客体要件:本罪在修正案一审稿中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在二审稿将其移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本罪在刑法中体系位置的调整,表明该罪侵犯的客体不再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管理秩序,即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引起社会公众的不安感。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班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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