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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01
如何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去做,工作中努力,大胆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方法道路施工组织设计绿化养护承包合同东海龙开元小区绿化工程某住宅小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公司住宅楼基坑开挖施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施工现场管理制度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深入,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作为供电企业安全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安全监督人员来说,发挥和落实好安全员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对基层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以及经常同基层安全员(指单位的安监员和班组的安全员,下同)的接触、交谈,结合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供电企业的基层安全员不仅要具备独特的文化、业务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管理才能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只有这样,才能严格履行好安全员的职责。1 要提高个人素质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应该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基层安全员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规、规程,以及相关的管理知识。只有熟悉掌握各项法规才能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搞好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才能对所管辖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只有通过经常性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加上对国家政策、安全法规及规程的掌握尺度,才能以理服人,适应现代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2 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安全管理离不开日常工作,往往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才能体现出工作作风。基层安全员不仅要对自己的工作高标准、严要求、敢于创新,对所管辖单位(班组)的日常安全检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等工作做细,而且还要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在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以人为本,真正让生产一线的职工感受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做到“三不伤害”。要坚持做到常下班组、常到施工现场了解职工在想些什么?需要什么?通过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及时和职工进行思想沟通,做到可控和再控;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缺陷和隐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出现的各类违章行为。同时要做到思想、工作作风上踏踏实实,勤思考、勤检查,每月对所管辖单位(班组)的安全工器具、设备、检修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3 当好领导的参谋要当好这个参谋就要善于和企业领导进行及时的沟通,要树立对企业安全负责的紧迫感,对职工生命尽责的使命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订防范措施。当前,电力企业的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与坏、扎实与否,直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与职工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从现实情况看,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安全做保障,就无法谈经济效益,企业里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直接给职工本人和职工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作为基层安全员,要善于发现和处理问题,做到于事故之前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生产管理部门和领导汇报,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在班组和生产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反馈,切实发挥和落实好安全员职责,为企业的安全文明生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4 树立热爱本职工作的光荣感从近几年发生的安全事故来看,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还时常出现漏洞。就存在的问题看,既有技术和安全措施方面的原因,也有设备本身健康水平的原因,但更重要、更多的是人为因素原因造成的。目前,对于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在生产一线职工和部分管理人员当中,依然还有一些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把安全工作置于较低的位置,这就给基层安全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安全工作是关系企业的兴衰、职工家庭幸福的大问题,这个重担首当其冲就落在基层安全员的肩上。尽管暂时有些人对基层安全员的严厉还不理解,尽管在工作中还会遇到许多的烦恼和痛苦,但基层安全员的工作是非常光荣的。说光荣,是因为光荣与崇高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困难越大越光荣;荣耀与艰辛的付出联系在一起,付出越多越有成效。正是因为有了基层安全员的努力工作,给企业创造了效益,给职工家庭带来了欢笑。基层安全员就应该树立起一种光荣感、自豪感。同时要转变观念,端正态度,心胸开阔,胸怀宽广,不怕讽刺打击、不怕挨骂受委屈。有了这种精神,就是再难做的工作也能做好,再艰难的任务也能完成。5 不断提高实际管理工作的能力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如果仅凭现有的业务知识和自己的热情还不够,还要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本领。应该加强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深刻领会管理学中的“冰山理论”和“木桶原理”对安全生产管理带来的启发,深刻认识“1:29:300:n”是什么意思。在实际管理中,着重抓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从以往的安全事故教训可见:在平常的安全生产管理中,不要不在乎小的违章,不要不在乎小的安全隐患问题,就因为这些“不在乎”和侥幸心理的存在,往往可能产生一个严重的后果,甚至酿成一次事故。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安全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许多新问题、新矛盾需要加以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应坚持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这一切都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安全员一方面要坚持安全学习和培训,强化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另一方面要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方法,丰富管理手段,积累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自己在思想、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尽快适应新形势对安全工作的需要。总之,供电企业基层的安全监督人员,应不断发扬勤奋钻研的精神,充分发挥自己的工作热情和聪明才智,履行好基层安全员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坚持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提高自己驾驭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能力,工作上富于创造性,把安全生产“四个到位”(即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贯穿于生产全过程中,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企业的安全工作才能更有成效,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稳步增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执法机构和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装备,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四)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对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建立自我检查、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督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审查批复,督促实施。
  (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缔关闭。
  (八)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以及化工园区的规划和建设。抓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促煤矿和井下非煤矿山企业安装和使用“六大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一)抓好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基地和装备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抓好本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加事故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十三)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公告和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应淘汰未淘汰的落后产能,应关闭未关闭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应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迅速下达《重大隐患整改指令》,并督促整改。整改结束后,下达督办通知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论证和验收。确认督办事项完成后,应予销号。在督办限期内拖延不办,致使重大隐患依然存在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并继续督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必要的执法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发展规则,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要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跟踪督办。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委托,主持召开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生产安全工作会议。
  (二)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三) 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组织召开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 ,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负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二)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承担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确保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安全工作目标和措施的落实。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负责承办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各类事故的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各级主要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投保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及时采取措施监控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立、推广和使用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确保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依法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和审批。对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撤销原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因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县(市、区)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以上、市(州)、林区年度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依照《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261号令)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栖霞市“1.10”事故反思:安全生产管理依旧道阻且长-工保网


临近春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迎来高发、频发期,各地政府机关相继发布政策严抓安全生产,确保节前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如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工程建设等高危行业企业,无疑都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


尤其2020年4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将2021年作为全国安全生产的“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刚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从整体上来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形势呈现强监管、严执法的特点。


但就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阶段,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风险行业领域,却发生如此重大、性质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痛心之余,我们更需要反思全国“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为何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安全生产事故依旧频频发生?涉事企业瞒报长达30小时,是怎样的原因令其如此漠视生命,无视监管?



1、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执行问题


瞒报、迟报素来是安全生产救援工作的大忌,我国《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机制,并对瞒报、迟报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依旧发生性质如此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显然,当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一些环节与机制上仍然存在问题。


监管执行


依据救援技术专家判断,事故外因是由于在离井口240米的一中段炸药发生了爆炸,导致井筒内的通风、安全出口、通讯等设施遭到破坏,22名处于井下600多米的作业员工被困失联。但在不到一个月前,曾有媒体报道当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入700米矿井作业一线进行现场检查,与事故发生时间十分接近。客观上,在有效的检查与整改前提下,事故发生几率应该很小,那么究竟是现场检查存在形式主义问题,还是企业整改不到位?


事故瞒报


此次事故企业瞒报时间长达30小时,在意识到无法凭借企业救援力量救出井下人员后,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但据当地居民表示,事故发生时有明显的声音与震感,而在事故发生后的30小时内当地乡镇政府却并未上报任何异常。


新华社时评点出,在一道道“高压线”面前,总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时间争取救援力量,而是“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级政府部门“求救”。这些犀利评论尤为意味深长。


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管理在立法建设与政策指导上取得了显著成果,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稳步推进。但此次事故却不得不让人反思,目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落地执行与常态监管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2、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构建仍待完善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提高事故救援与救济补偿,近年来国家相继建立了多项机制措施。其中,引入保险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健全“事前风险防范”,提高“事后风险补偿”的有效手段。同时,由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外,其提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更加公正、客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从事后风险补偿来看


早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普遍损失赔偿较大、责任追溯较难。最终的事故赔偿,往往由政府部门为涉事企业、责任人“买单”。


1

一方面,数额巨大的事故赔偿增加着政府财政负担;

2

另一方面政府赔偿发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事故人员、家属无法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3

此外,每次事故救援所涉的事故救援费用(人员出勤、交通、燃料、物资、设备损耗等)也数额不小,最终也往往由各地政府及救援队伍自身承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严重挫伤救援队伍的积极性。


在事后风险补偿环节引入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代替责任人向事故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及时赔偿,支付相应的事故救援费用,改变以往政府“买单”的尴尬情况。


从事前风险防范来看

 

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事前风险防范,主要即通过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形式完成。但以此次事故为例,事故爆炸、长达30小时的瞒报,暴露出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都明显存在失效问题。甚至若不吝以最坏的情形假想,一旦地方监管机构与企业达成利益、责任共同体,那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与救援,都将彻底失效失声。


近年来,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借助保险机构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为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构建全新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这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有着较高的独立性:


1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受聘于保险公司,且服务内容、标准、管理受到国家与行业监管;

2

保险公司为避免出现理赔损失,将竭力识别、评估、防范各类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不存在与相关主体、机构利益一致情形。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当于在现有监管机制之外单独建立起一层风险保障机制,以此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证明“保险机制能够健全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但客观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身发展时间较短,在市场应用推广、保险赔付力度、风险管理服务实施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完善发展,因而限制着其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的发挥。


以保险赔付力度(海南省)一项为例:


作为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早试点地区之一,海南省自2011年开始即在省内若干重点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享有每起事故200万到2000万不等的保险赔付限额。但实际上2011年-2019年间,海南省平均每起事故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2万元。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包括事故救援一项,但在实际赔付中,事故救援赔偿在“赔偿顺位”中往往是较为靠后的。换句话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额度主要消耗在对事故人员、家属的经济赔偿上。若加上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实际用于事故救援的赔偿费用是很少的。综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务必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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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欧谈答:1、落实企业抓安全的责任。一是要落实企业主要责任人抓安全的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抓生产经营是第一责任人,抓安全生产也是第一责任人。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负责,又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其他领导也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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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宁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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