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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一罪不能二罚的专业术语叫什么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10
“一罪不二罚”是什么意思啊?说个具体的表现!

当法律上的竞合发生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一般只能依照其中的一条向其追究责任。具体的法条选择,请参照上面具体的不同竞合条目。
一罪不二罚有时指司法竞合,即民事上的民事责任竞合,与刑事上的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具体指一个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条法律,或者可以按照多条法律向其索偿民事责任,这种情况被称为法律责任的竞合。
案例:被告人范某为安徽省肥东县人,2012年10月14日至18日间,范某携带作案工具四次潜入合肥东站,拆盗道岔安全线上正在使用的钢轨扣件共计358套(价值人民币2463.04元)。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为牟利,先后四次拆盗正在使用的钢轨扣件,其行为足以造成机车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被告人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其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盗窃铁路钢轨扣件,没有破坏交通设施的故意,其行为只构成盗窃罪。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虽然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拆盗钢轨扣件,但做为智力发育正常的成年人,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拆盗正在使用中的对钢轨起固定作用的扣件,必然会影响钢轨的稳定性,进而危及行车安全。
被告人范某在明知其行为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拆盗铁路钢轨扣件,放任机车车辆脱轨、毁损危险的发生,具有破坏交通设施的主观故意。被告人范某拆盗正在使用中的铁路钢轨扣件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依法择一重罪判处。
因范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本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后范某没有上诉。

扩展资料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这条规定,包括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情况在内。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其法律具有独立性,外国的审理和判决对我国没有约束力。
但是,从实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了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又规定对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这样既维护了我国的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做了实事求是的考虑,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罪不二罚 (一事不再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罪不二罚 (竞合)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符合两种犯罪构成依法择一重罪处罚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 则只能罚一次, 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 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 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4)同一个行为, 需要分别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不属于一事再罚。

就是所谓的“一罪不二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这条规定,包括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情况在内。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其法律具有独立性,外国的审理和判决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是,从实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了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又规定对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我国的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做了实事求是的考虑,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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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便壮答:一罪不二罚有时指司法竞合,即民事上的民事责任竞合,与刑事上的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具体指一个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条法律,或者可以按照多条法律向其索偿民事责任,这种情况被称为法律责任的竞合。案例:被告人范某为安徽省肥东县人,2012年10月14日至18日间,范某携带作案工具四次潜入合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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