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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 与 为人民服务 是否一致?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16
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

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价值观是明显与集体主义相违背的。对这种错误思想的过分宣扬,会给我国社会特别是青年的成长大来带来严重危害。在这个各种观念鱼龙混杂的年代,我们应大力倡导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集体主义;将国家 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倡导将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尊重和维护个人利益,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当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人天生就是自私的吗?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想是后天产生的,是可以改变的,我认为人从自然属性的角度来说有其生物性的一面,是自私的,但从人的社会属性来说,其思想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和受教育的结果,是在不断变化的,这里还有一个思想觉悟问题,比如,一个新战士,他参军的目的一开始可能是为了报私仇,或者是有口饭吃,有条活路,主观上是为自己,但客观上是为革命工作,其效果是为劳苦大众的,客观上达成了为别人,但这只是他思想的初级阶段,如果没有思想政治工作,这就跟旧军队一样,但红军会给他讲革命道理,提高他的思想觉悟,在他结合自己的切身体会接受这个理论后,他的觉悟提高了,思想上就有了一个飞跃,此时他在主观上也已是在想着为别人了,这时达成了主观想法、行为和客观效果的一致,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崇高的信仰,会有奋不顾身的行为。潘晓将人与物混为一谈,不承认人与物的本质区别,属于机械唯物论,不符合“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这样一个人所共同感知的客观真理。

客观世界在不断变化着,人的思想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但人的世界观、人生观有相对的稳定性,人的思想世界就是一个矛盾斗争的统一体,思想的变化也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人的头脑中马克思主义占主导地位时,他的行为就表现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反之则反。理论工作者应该不断对客观世界做出科学解释,为社会进步指明前进方向,为人类解放服务,做先进文化的代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民的头脑,让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这也是一个不断的过程。

做了好事,帮助了别人,虽然麻烦了自己,但是内心感到欣慰。但是不要帮助不知恩图报的人,这种人身上都是负能量,对社会破坏性很大。

“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这个命题本身包含着这样两种关系: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个人与他人的关系。

人的行为选择要能够成为正确的、正当的,首先必须正确解决主观与客观的关系问题。这里有两人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方面是认知,主观对客观反映。主观要正确反映客观,并在正确反映的基础上明确行为目的和选择达到目的的手段。目的的确立既表现着一个人的认知水平,也体现着一个人的思想道德觉悟和境界。人们的利益关系是客观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都是人们认知的对象,同时又是制约人的行为的客体。它需要人们正确地认识它,同时又给人们的行为提出“应当如何”的要求。对于认知水平低的人来说,处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之中却常常“不识庐山真面目”。对于思想道德觉悟和境界低的人来说,常常是认知上聪明,而在对待和价值取向上自私、狭隘。这就涉及第二个方面。

个人行为中主观与客观关系的第二个方面,就是行为选择问题。选择是从认知向行动转化的关键。决定性的动因和选择标准是对待利益关系的觉悟,按中国传统伦理就是“义利之辨”、“义利之择”。有的人只以个人私利为标准进行选择,计较得失,叫做“计者从所多”;有的人以公义为标准,遵照道义去选择,叫做“谋者从所可”(《荀子·正名》)。“从所可”,就是按照“正当”和“应当”的标准去选择。在这里,人格的高低就看其心术如何。心术确定了行为内在价值,也提供了评价“主观为自己”的行为价值的内部根据。

对“主观为自己”这种行为的评价,涉及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个行为的完成,是从动机到效果的过程,也是通过手段达到目的的过程。在过程中,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是有矛盾的,而且在实现目的、效果的过程中还交织着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复杂关系。
行为选择首先是动机的选择。一个关系到切身利益的行为,往往有几个动机同时出现。究竟哪一个动机应当并且能够成为主导的动机,并且形成作为行为动力的目的,这对行为的评价极为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善恶价值的动机和目的就体现着个体的道德良心。在这种选择中,“为自己”的动机和目的,如果是出于对自己的正当利益的考虑,那么它的“正当”,就是权衡了客观利益关系而作出的正当选择,其价值就是客观利益关系所规定的价值;其评价就是与这种客观规定相一致的评价。如果是出于不正当的私利考虑,其“不正当”,就是对客观利益关系作了不正确的判断和不正当的选择,其价值也是被客观利益关系所否定了的,对评价当然也是否定的。在这里,所谓“价值”,并不是人本主义价值论所说的“满足主体需要”,而是人的活动的一定社会存在方式,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规定。如果把价值看作“满足主体需要”,那么主观为自己的满足自己需要的行为,就成为最有价值的行为,每个主观为自己的人也都可以把自己的需要作为评价的尺度了。显然这是荒谬的。

在行为过程中,从动机到效果,以目的择手段,并不是必然一致的。在一般情况下,好的动机和目的能够通过主体的努力达到好的结果,既定的目的得到实现或基本实现,从而得到好的评价。有时动机、目的虽正,但由于手段选择不当或不完善,或者行为过程中出现了事先未料到的偶然情况,也可能产生不好的结果。对这种行为及其结果的评价,当然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结果推断动机,而应作出实事求是的全面评价。至于动机、目的原本就不好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其结果也是不好的。那种“歪打正着”的情况,虽然在交易市场上经常可见,但从本质上看,从长远考察,还是会看到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联系的。不能抽象地、笼统地断言:凡是主观上为自己的行为,客观上都是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也不能断言:凡是主观为自己的行为,客观上都是不利于他人和社会的。

关于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实际上是主观关系所涉及的社会内容,因而也是理解“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命题意义的关键。
对待个人主义、利己主义问题,不能只作抽象的议论和解决,而应当从一定的历史条件上来分析才有实际意义,才能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个人主义作为思想体系是伴随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为私有制经济及其社会制度、政治权力服务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思想体系、理论体系,已经推动了它借以存在的根本基础。因此,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什么积极性,是应该加以否定和反对的。在这方面肯定其有积极性甚至主张把它和集体主义一起拿给青年任其选择,是错误的,有害的。但是,对待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那些“主观为自己”的行为,则应当作具体分析。“主观为自己”的行为具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性质和倾向,但既不能把它同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同而加以提倡,也不能把它同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捆在一起加以反对。因为,个人采取什么方式生活,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一致,是由具体历史条件和环境决定的,是一个历史过程。 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现阶段,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主体,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基础。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社会生产力还比较低,经济还不发达,因此还需要有个体、私营、合资等经济成分作补充。发展个体、私营和合资经济,不仅是为了解决经济结构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还是解决劳动力就业、人民生活需要的大问题。就社会主义市场来说,这些非主体经济成分对完善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也起着积极的作用。从国家税源和财政收入上来看,它们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肯定了这些经济成分的作用,也就是肯定了构成这些经济成分活动的个人经济行为的积极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怎样成全个人的正当的“为自己”的活动,使“为自己”与“利社会”相反而相成,就不仅是抽象的理论,而且是制定政策的政治家们所应重视的治国大道。

不一样 为自己是主观 是自己从何内心想的,为他人也许不是发自内心的,
为人民服务只是一种说法、精神,不是人人都想也不是人人都能的。

虽然不一致,但是,能做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就已经很高尚了!!

事实上,都是一样的。在做某项工作时,取得了劳动报酬,同时也给别人提供了物质的或者精神的财富。从我们本身来说,主观上为自己,为自己的生活来源;反过来,从他人的角度说,我们做工作,也是为别人努力的。



(编辑:庞毅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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