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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16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需确定代理人选时,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履行职务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可以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撤销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主任会议提名的不是现任副职中的人选,常务委员会可先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任命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人选可以在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决定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因工作机构撤销和离休退休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但须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写出提请报告。提请任职的,应当说明任职理由,并附被提名人简历、表现、考察情况、法律培训情况(或任职资格证明);提请免职的,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均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逾期不能送达,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不列入议程。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辞职请求,主管工作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对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转告提请人进行考察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 提请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免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人应到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人到会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第四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任何个人不得到职或者离职。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迁出或者调离本省,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提请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代理省长。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代理院长。第十七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在人民法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不得任命为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免职的,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批准撤销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需确定代理人选时,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履行职务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和地区所辖市、县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以及撤销职务。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可以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和地区所辖市、县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主任会议提名的不是现任副职中的人选,省人大常委会可先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任命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人选可以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决定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代理的人选。
  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代理的人选。第十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写出提请报告。提请任职的,要附被提名人简历、表现、考察情况和任职理由。提请免职的,附免职理由。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均应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送达,本次常委会会议不列入议程。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和辞职请求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对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转告提请人进行考察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十二条 提请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免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提请人应到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人到会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19882905442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隗省狡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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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省狡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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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省狡答: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民主集中制...

19882905442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隗省狡答:第七条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第八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决定任免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九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海东地区分院副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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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2905442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隗省狡答: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定或者通过的人事任免,均在《辽宁日报》公布,并刊登《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

1988290544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隗省狡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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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省狡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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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省狡答: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旨在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


(编辑:陆饰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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