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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彭阳县退耕还林问题有哪些对策?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15
彭阳县退耕还林存在哪些问题?

退耕还林存在的问题
1.群众对管护工作的认识不足。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大部分退耕户存在着“重造轻管”、“重草轻林”的思想,管林护林意识差,林木抚育管护措施跟不上;部分群众只图眼前利益,没有树立“退耕封育、保护生态和控制水土”这一长远意识。
2.林木存活率低。由于干早少雨,苗木栽植,运输关节把关不严,苗木失去水分多;树种布局不尽合理,栽植不规范;监督检查不到位,加之对大多数群众对林地防鼠害重视不够,林地夜间偷牧现象严重,造成部分地块林木成活率低,苗木长势差。

3.检查验收把关不严。在一些偏远退耕地段,验收人员没有做到实地验收,只是选点验收,概算合格率。也有个别林业技术人员在验收中不负责任,把不合格面积作为合格面积上报。
4.管护措施不到位。目前,全县共有0.2万多hm2机动退耕地,由于管护责任不明确,抚育管护措施还未落实,也没有进行后期整改加密;各乡镇普遍存在退耕地补助未兑现,及因道路、学校等重点工程建设占农户耕地(以退耕地方式解决,但至今仍未兑现)现象突出,极大地挫伤了退耕户的管护积极性,致使管护工作不到位。

5.少数地方存在林粮间作的现象。由于政策宣传不够广泛深入,一些乡镇存在林粮间作的现象,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政策。
6.质量没有得到保证。少数地方质量意识不强,重造林轻管护,作业设计、技术鉴定、造林模式、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重点不突出,该退的没退,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治理水土流失、江河两岸水涝成灾和“三难地”生态环境脆弱等问题。

退耕还林目前已转入正式实施阶段。为进一步搞好这项造福当代、荫及子孙的千秋伟业,有必要总结经验,探索机制,完善政策。一、关于纳入退耕还林的土地条件和范围问题国家在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时,以国土详查数为基础,将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纳入规划。而我省坡耕地面积现有几种数据:一种是国土详查数,面积为9889万亩;一种是农业统计数,面积为6883万亩;一种是计税面积数,比农业统计数还低。但据调查反映,坡耕地实际面积大于国土详查数3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高达几百倍。造成这种面积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土详查工作从1984年开始至90年代中期才结束,时间跨度很大,且受当时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等的限制,造成与现有实际面积不一致。加之受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在上报坡耕地面积时,一些县担心按实际详查的较大坡耕地面积上报会调增农税,故人为按30%比例调减坡耕地面积后上报,从而造成面积不实。二是农业统计面积系基层上报汇总数,其精度不高,但为便于对比分析粮食单产提高的原因,自50年代以来一直沿用至今,从而造成与现有实际面积不一致。三是计税面积主要根据耕地的平均粮食产量折算而得,俗称“习惯面积”,而非实测面积,故与现有实际面积不一致。四是在“以粮为纲”的年代,为解决日益增长的人口之吃饭问题,直至80年代末、90年代初,不少地方仍在不断开荒扩大耕地,而这部分耕地未计入统计数,也造成与现有实际面积不一致。尽管如此,但农户的土地承包证上所填面积主要是计税面积,因此,退耕还林后实测面积必然大于承包面积。如果按国家以国土详查数为基础编制的退耕还林规划执行,将会造成规划任务完成后,我省仍有大量陡坡耕地未退耕还林的情况发生。另外,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目的,是要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减少水土流失,而我省盆中丘陵区的坡耕地,其坡度虽然小于25度,但由于其紫色砂岩的特性,决定了其上形成的土层瘠薄、粘性小,比其它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水土流失还要严重得多,是有名的跑水、跑土、跑肥的“三跑地”;四川西部的高山高原区,如若尔盖草原,其坡耕地的坡度虽然也小于25度,但由于其生态地位重要,靠近黄河的源头地区,且由于气候等原因,土壤极易沙化,如不实行退耕还林,不仅不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还会逐渐变成沙漠。针对上述问题,建议:(1)国家在制定退耕还林规划和下达计划任务时,应考虑到坡耕地的实际面积大于国土详查数的实际,进一步扩大退耕还林的规模:(2)对农民已耕作多年(1994年以前),坡度在 25度以上或坡度虽在25度以下,但生态地位重要、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的耕地,也应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和实施范围。二、关于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及其认定标准的问题退耕还林涉及农民的生计问题,为保证退耕还林工程真正“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实行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相结合,才能把国家要生态,地方要发展,农民要致富这三者的目标协调起来。发展经济林,能很好地协调这三者目标,同时,只要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不破坏地表植被,同样具有很好的生态效益。我省退耕还林还草从 1999年一开始就确定了“生态效益优先,三大效益兼顾”的原则,以营造生态林为主,在缓坡耕地、立地条件较好的坡耕地适当发展经济林,且要求对经济林尽可能采取林下种草、生物埂(篱)等水保措施,严禁在退耕还林地上间种农作物,严禁退耕还林后翻动耕作层。国务院国发[2000]24号文件规定,经济林比例不能超过20%,我省有的地方超过了此规定比例。其原因:一是我省从1999年10月就率先在全国启动退耕还林试点工程,当时国家和省里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比例问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一些地方从农民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出发,过多地种植了经济林,超过了20%的比例。二是国家林业局印发的《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中,将南方地区的板栗、银杏、核桃、枇杷等保持水土功能较好的树种认定为经济林,而北方地区的这些树种认定为生态林。三是相当一部分经济林属于林下种草、采取生物埂(篱)等水保措施的复合经济林,我省林下种草的经济林就占经济林的53%。笔者认为,退耕还林政策规定的经济林与生态林的二八比例不很科学,也与《森林法》的规定不一致。因为:一是两者的划分标准和角度不同。经济林是按林种划分的标准,从林种角度来划分的;而生态林是按森林分类经营的标准,从分类经营的角度来划分的。二是现行退耕还林政策中对经济林的认定标准与《森林法》的规定不一致。《森林法》第四条中规定:“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可见,《森林法》对经济林的认定是以其培育目的来划分的。而现行地退耕还林政策文件和国家进行检查验收时却是按树种来划分的,且同一个树种,如枇杷,在我国北方地区划为生态林,而在南方地区却划为经济林,南方和北方的标准均不统一。其实,象枇杷这样的常绿阔叶树种,本身就具有很好的生态效益,同时又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是作为生态造林树种来使用,还是作为经济林木来发展,不是取决于该树种本身,而是取决于我们将它培育来作什么,即我们的培育目的。因此,建议:一是国家不宜对经济林和生态林的比例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以县或市、州为单位进行总体控制,对适宜发展经济林的地方应适当放开对经济林的限制。二是对经济林的认定标准,南方与北方标准应统一,且应和《森林法》的规定相一致,按培育目的而不应按树种来划分。对采取林下种草、生物埂(篱)等水保措施、不翻动耕作层的复合经济林应认定为生态林。三、关于配套荒山造林比例的问题我省现有荒山面积5000余万亩,其中国家批准的“天保”工程十年规划荒山造林4000万亩,剩余1000万亩用于开展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荒山面积在全省分布十分不均,90%以上集中在西部地区,该区陡坡耕地面积相对较小。而人口密集的盆周山区和盆中丘陵区坡耕地面积大,退耕还林任务十分大,荒山面积小,不少地方已灭荒。因此,无法按1:1的比例安排荒山造林任务。建议:一是国家在下达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任务时,要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可按2:1比例或其它比例安排下达。二是针对象四川盆地区这样,荒山面积小且零星分散的地方,为保证让退耕农户尽造林义务,应允许将荒山造林任务安排在河渠两岸、道路沿线、田地和院宅周围进行带状或块状营造,并计入造林面积。四、关于退耕还林的主管部门问题国家规定,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和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但是,作为我国有史以来国家投入最多、实施范围最广的一项生态造林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和严格的工程质量要求,不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的主管部门以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只说由政府牵头,退耕还林工作难以落到实处,甚至会出现部门间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情况。从我省的试点经验来看,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施其职,各负其责,使工程开展十分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果。鉴于退耕还林工作从计划编制、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到今后的森林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都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具体操作,并向政府负责,按照“责权对等”的立法原则,建议国家在即将出台的《退耕还林条例》中应明确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退耕还林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退耕还林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粮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工作。五、关于检查验收的问题目前,在退耕还林的检查验收问题上存在着权限不清,职责不明,重复检查等问题。建议:一是增加市州级的责任和权利,实行县级自查,省、市州级复查,国家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二是应以县级自查结果作为兑现补助政策的依据,以保证国家政策及时兑现到户。国家和省、市州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县上必须限期整改,并以此作为安排来年工程计划的参考依据。六、关于种苗补助费发放方式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24号文件关于“种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的规定,各地在操作实施中难度很大,并出现了以下问题:一是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受利益驱使,农民自行采购种苗易造成种苗质量和数量不符合作业设计要求。二是易造成林地的破坏。在一些偏远山区,农民法制意识淡薄,一旦种苗费到手,将会采取上山挖野生苗,或到近几年新造林地里偷盗树苗等方式获取种苗。三是种苗成本增高,反而加重了农民负担。退耕农户零星购苗,没有数量优势,苗木单价较统一购苗偏高,同时运输成本也会加大,结果事与愿违。四是将种苗补助费一次性发放给农户后,对第二年以后的种苗补植费用就失去来源,农户不愿再把拿进去的钱拿出来购苗补植,从而使造林保存率得不到保证。为此,建议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种苗费发放方式的政策,采取以下三种对策:一是实行种苗招投标制。即将种苗费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其作为招标人,根据退耕还林规划和作业设计的要求,编制种苗招标文件,自己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等招投标中间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种苗,然后,将种苗发放给退耕农户栽植。这样,既能保证种苗的品种符合规划要求,又能保证种苗的质量,降低种苗成本,还能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种苗市场的健康发展。我省南充市、广安市等地,去年以来开始试行种苗招投标制,不仅保证了退耕还林所需的种苗,还使种苗成本降低了50%以上,收到了良好效果。在总结这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我厅专门制发了《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招投标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推行这一制度。二是实行“报帐制”。即在种苗市场较成熟或农户自育有种苗的地方,由农户先垫支采购种苗并造林,然后,经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再将种苗费直接兑现给农户。这样既能增强农户的责任感,又能确保工程质量。三是在政策法规中明确这50元的种苗补助费包括补植费用在内,并最好分初植和补植两次发放。另外,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大量苗木补植问题,国家应出台补助政策。七、关于粮食、现金补助发放兑现的问题目前,国家钱粮补助资金一年分几次拨付,而且资金到位较迟。由于钱粮补助政策直接关系到农民眼前的生计,每年钱粮补助兑现之前退耕农户大都心有疑虑,为解除农户的后顾之忧,建议:一是明确粮钱补助对象为土地承包农户,若土地使用权发生流转,国家补助政策仍兑现到原承包农户,并由承包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我省的南充、广安等地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样,既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维护了退耕农户的利益,又有利于退耕还林工程向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同时由于业主的参与,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家钱粮补助期限到期后,农户继续从业主处获得补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稳得住,不反弹”的问题。二是国家在有关政策中应明确钱粮补助发放时间,并严格按此时间要求一次性拨付年度补助资金,各地也一次性下拨、发放到农户。三是对人少地多情况的计划安排和政策兑现问题,我省政策规定,退耕还林人均最多享受3亩的钱粮补助政策,超出部分按荒山造林政策兑现。这样,一方面能在退耕还林计划任务有限的情况下,调动更多农户的积极性,减少因农户间退耕还林任务悬殊引发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会避免一户农户因退耕还林面积过大,劳动力不足,而造成退耕还林质量低下的情况发生;同时还可避免无意中鼓励了毁林开荒行为。因为一些农户之所以现在拥有大量的坡耕地,实际上是过去毁林开荒获得的,如果允许其大量退,从而得到大笔钱粮补助,就等于无意中鼓励了这种毁林开荒行为。当然,如果计划任务充足,那又另当别论。所以,建议国家应制定这方面的政策,加强引导和规范。八、关于种苗费结余部分使用范围的问题退耕还林的种苗补助费政策,是按照种植生态林的标准制定的,每亩补助50元。这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费,如果种植经济林或林下种草,种苗费就不够;如果营造种苗成本较低的生态林,种苗费又有一定的结余。我省虽然大部分县种苗费统一使用后存在不足,但少数县有结余。为了加强对种苗费结余资金的管理,建议国家制定其使用范围的政策,明确规定结余资金可用于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补植、灌溉和水土保持措施等开支;或滚动用于来年退耕还林种苗生产,以弥补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和其它特殊措施经费的不足。否则,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时,尽管这些资金仍用在退耕还林工作上,但没有政策依据,将通不过审计。九、关于减免农业税的有关政策问题国家规定,退耕地减农业税和定购粮;还林还草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地方财政农业税等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但由于退耕还林地区均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十分困难,因此,对于减免农业税有关政策,我省发展不平衡,有的并未执行,有的又执行过头。建议:一是国家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并即时兑现。二是要在即将出台的《退耕还林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处罚条款,以确保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农户的切身利益。十、关于计划和资金下达滞后的问题由于我省造林季节主要在春季。这几年,国家一般在第二季度或下半年才下达计划,资金到位更迟,严重影响了基层的生产安排。一些试点县为确保种苗供应,按时完成退耕还林栽植任务,不得不多渠道筹集资金,挤占、挪用其它经费,垫支用于育苗、购苗,造成财经上的一些违规违纪现象。建议国家在每年第三季度末下达次年的工程实施计划,并同步下达种苗资金。十一、关于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的问题退耕还林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大。规划设计、建卡到户、签订合同、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资料印刷、宣传、培训、会议等必要的工作经费没有来源。加之停止天然林采伐和退耕还林后大大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拿不出资金来匹配。据不完全统计,退耕还林每亩的工作经费至少10元,有的更高。沉重的工作经费负担,使得各市、州和试点县不堪重负,以至出现挤占、挪用种苗款和其它资金的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退耕还林工程的正常开展。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占年度工程总投资的5%或单位面积10元/亩)的工作经费,随计划安排一并下达。十二、关于退耕还林地的性质问题耕地退耕还林后,使用性质已经发生改变,由耕地变成了林地。为便于对退耕还林地进行管理,建议国家应明确退耕还林地的使用性质为林地,按《森林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颁发林权证,同时注销原国土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变更农村土地承包证,以便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执法,保护新增的这部分森林资源。目前,我省已在新修改施行的《四川省绿化条例》中规定了此方面的内容,省政府也发出了及时颁发林权证的通知,建议在国家即将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中亦作出明确规定。十三、关于退耕还林成果的巩固问题国务院[2000]24号文规定,“退耕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以后根据情况,需要补多少年就补多少年。”我省地处青藏高原边缘,林木生长周期长,特别是西部高寒地区和干旱干热河谷地区周期更长。农民普遍存在担心,对“需要补多少年就补多少年”持怀疑态度。那么到期后如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呢?根据林木生长慢、周期长、经济效益差等特点,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退耕还林后农民收入来源的实际,建议:一是适当延长国家粮钱补助政策的年限。对还生态林的补助15—20年,还经济林的补助10—15年,到期后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原则和森林法的规定,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二是实行“三个结合”,把现有退耕还林活动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林种、树种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相结合,同时,积极探索林草、林竹纸、林业与旅游等结合的退耕还林模式,解决国家补助停止后,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的问题。三是要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对生态林应允许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这样才有利于林木生长和林分结构的调整,同时也可使农民有一定的收入;对用材林应允许按有关规定予以采伐利用,使退耕农户获得一定的收入。四是明确管护经费,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有退耕还林政策只有造林方面的费用,而无管护经费。据调查了解,国家、地方、农户三者的利益目标实际上是各不相同的,“国家要生态、地方要发展、农户要钱粮”,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不会为了那几亩退耕还林地而专门留人管护,而要外出打工或开辟其它增收路子,这样,几年后,国家投巨资希望得到的林子,将会因农户疏于管护,而被牛羊践踏、森林火灾、病虫害等毁于一旦。尽管按目前政策规定,对保存率达不到标准的农户可以采取不给补助钱粮的手段进行制约,但如果这样的话,农户索性就不要补助钱粮了,而重新复耕,这样,国家前期投入不就白白损失了吗?因此,建议将现行政策中规定的医疗教育现金补助费20元中明确规定其中5元为管护费,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业主承包、办乡村林场等形式,聘请专人进行集中管护,以确保退耕还林成果的巩固。这方面,我省南部县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十四、关于实行退耕还林工程监理制的问题国家多次提出要对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以加大工作检查力度,变过去的结果管理为过程管理,变事后监督为全过程监督。我省从今年开始,已按此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两大工程”实行了监理制。但无固定的工作经费来源。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监理工作经费的政策和监理办法,以利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十五、关于建立退耕还林信息网络的问题退耕还林基础工作和信息量很大,必须依靠现代科技手段,才能有效地对工程进度、信息、文件、资料等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为保证退耕还林信息网络平台尽快建成,且方便实用、畅通快捷,建议由国家统一开发操作软件,并补助相应的设备、设施经费。

对策建议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管护和发展后续产业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干部职工和退耕农户认识到工程管护的重要性,及发展后续产业对于调整产业、增加收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作用,提高干部职工和退耕农户的管护积极性。

2.健全管护机制。要切实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护工作,修订完善我县退耕还林工程管护办法,健全管护组织,落实管护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在明确林地权属的基础上,按照“谁退耕,谁管护,谁受益”的要求,将政策补助与管护成效挂钩,加大对退耕还林合同和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确保管护成效;建立健全以县成立护林总队,以乡成立护林大队,以村成立护林分队的管护网络,形成护林工作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确保退耕还林保护效果。

3.落实管护措施。以自然村为单位,以退耕户为基础,深人地块,逐段验收,建立林木管护、抚育效果与所得利益的长效机制,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利益分配合理。

4.加大执法力度。抓好护林员队伍建设,认真解决好护林员的报酬,着实打造一支素质过得硬的护林员队伍,确保管护工作取得实效;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地的核实登记工作,颁发林权证书,做到责权分明;林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形成合力,健全退耕还林管护工作的保障体系,对侵占林地、复耕毁林等性质严重或涉嫌违法犯罪的违纪违法案件要移交森林派出所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坚持因地制宜。对鼠兔害严重的干旱片带,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改变以往有草无树现象,体现生态效益。

6.严格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户的退耕面积、造林种树、检查验收结果、粮食补助资金、现金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落实和查处,确保退耕农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7.解决遗留问题。争取尽快解决2018年超额完成0.08万hm2的退耕还林面积和因道路、学校、村部等工程建设占用农户耕地的遗留问题。

8.建立奖惩机制。对管护到位、苗木成活率高,符合验收标准的乡、村、组及退耕大户(133hm以上)每年应给予适当金额奖励。对破坏森林的行为,给予处罚。



这些对策就是,针对退耕还林问题进行讨论,让更多农村普及退耕还林,让更多农村实行退耕还林,对更多的耕地进行处理,也可以对耕地进行树林的种植。

要切实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护工作,修订完善我县退耕还林工程管护办法,健全管护组织,落实管护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在明确林地权属的基础上,按照“谁退耕,谁管护,谁受益”的要求,将政策补助与管护成效挂钩,加大对退耕还林合同和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确保管护成效;建立健全以县成立护林总队,以乡成立护林大队,以村成立护林分队的管护网络,形成护林工作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确保退耕还林保护效果。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对策,一定要多拨资金,还应该提高技术投入,要优化产业结构,要做好预防天气对农作物的影响,要加强领导能力。

相关部门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保护更多的草地,建立了监管部门,避免人为因素的破坏, 然后对于不能耕种的土地,全部都退耕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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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奖瑞答:(1)通过轮作倒茬,休耕的形式,让耕地有一定的休养生息的机会。(2)种植绿肥,秸秆还田,使用农家肥等,稳定和提高耕地肥力。(3)因地制宜植树种草,营造农田防护林,减少风沙危害,防止土地沙漠化。(4)对种植难度大的耕地,因地制宜退耕还林还草。半干旱和干旱地区,采取地膜覆盖,合理灌溉,...

13444902368退耕还林给我们农民有哪些好处
边奖瑞答:对应税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 林后,禁 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

13444902368有关土地退化与防治对策
边奖瑞答:政府在防治水土流失方面的对策 近年来,中国领导人已经认识到了水土流失的严重性,并开始采取各项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反水土流失的措施包括育林计划,改善草原管理的项目,梯田工程,沙坝构筑以及其他鼓励脆弱的土地退耕还林还草政策。1973年,中国水土流失防治面积达到350,900平方公里,大约仅占总的水土流失...


(编辑:金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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