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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01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 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改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改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计划。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县级市区域内涉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县级市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再次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批准。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内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县级市内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计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再次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批准。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指标、要求作出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管理单元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管理单元修改方案报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部的控制指标、要求作出调整的,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和草案。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书面申请要求和周边规划情况,组织编制规划调整方案。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和草案及调整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独立地块指标调整情况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指标平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部的控制指标、要求的调整,不适用于以公开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本条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天然地理界限等因素划定的、由多个规划地块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委托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一)因工程实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的。

  (二)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

  (三)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

法律分析: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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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逃夏答: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改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编制计划。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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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缪蔡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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