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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 实际工作时间与综合计算工时周期不一致, 如何认定加班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5-28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在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时,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通常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我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我国的劳动工时制度中,除了普遍适用标准工作制度外,在特殊行业中允许存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严格的审批程度,以保障劳动者工作和休息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中对此进行了举例说明。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编辑:封湛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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