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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的是公房,要拆迁,公司却以不是单位职工要将房子收回,合理吗?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16
我家住的是单位的公房,但是没有房产证,如果拆迁我将获得什么样的补偿

住的是单位的公房,但是没有房产证,如果拆迁首先要证明房屋合法,如果合法,可以依法得到补偿,如果房子不合法,有可能不会得到补偿。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的补偿是给到房屋的所有权人的,那么前提是这个房屋是合法,房屋产权明确,且有完整产权的。而且我国是不动产登记制,如果这个房子没有房产证,那么相当于是没有权属证明的,遇到拆迁的话,如果没有权属证明,但有一些其他的建房审批单,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也是可以的。但是这个房子如果什么证明都没有,也没有其他材料的话,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少补或者是不补。如果单位免费让居住的,那么这个“公房”的资产与当事人无关,与原单位有关,如果拆迁不会赔偿当事人一分钱。如果是以前单位通过集资、单位自建房、个人购房等交了房款。由于单位倒闭,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那么这栋房屋就是当事人的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拆迁的时候自然当事人是受益人,应该给当事人拆迁费、补偿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你只有居住权。没有处置权。只有产权人,即你所在单位有权处置该房屋,你相当于是租客,所以你拥有的权利比正式拆迁户少得多。不管是赔偿金还是安置费。见好就收吧。毕竟房子不是你的。你没权阻止拆迁。

这是不合理的。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是你爷爷的公司。您爷爷就该房屋的使用与其单位形成了公房租赁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现在,该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您父亲,那么您父亲就已经是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无论您父亲是不是该单位的职工,您父亲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同时,需要注意到的是,公房租赁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住房福利的性质,由此,您爷爷单位不能随意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在该房屋拆迁时,您父亲作为承租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利益。具体如何补偿,您可以向您父亲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咨询了解。

扩展资料:

据报道,6位老人居住的15平方米小屋,是一套39.5平方米公房的一个房间。2012年,王大爷用拆迁款买下了这套公房的使用权,之后将最大一个房间转租给6个贫困老人,一个床铺仅收150元租金。

重庆渝中区房管局认为,王大爷违反租约证约定,转租行为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遂发起诉讼欲收回房屋。12月25日,该案开庭未当庭宣判。

房管局收回房屋,从法律上讲无可厚非。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如擅自转租住房,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退回的,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大爷将一间房转租给6位贫困老人,老人们在狭窄的空间里扎堆儿居住,不只居住环境不好,也确实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从此前的媒体报道也可看出,这些老人们不只在这里住宿,也在这里做饭吃饭、存放杂物等等,一旦因为抽烟等发生火灾等问题,会很麻烦。

然而,麻烦归麻烦,对于这些寄身于此多年的老人们而言,这个每月只需要花费150元的住处,至少可以让他们生活在屋顶之下,免于风餐露宿。

租金不高,那是因为他们的收入同样不高,两个“棒棒儿”,两个“荒儿”,两个“糖葫芦”……六个人均是所谓的“低端人士”,能够有这样一个“有窗户”的住处,已经是心满意足了。如果房管局真把房子收回,则这些老人又将去往何方?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收回公房也该考虑老人住哪儿:




不合理,题目所述的房屋属于公房,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是爷爷的公司。爷爷就该房屋的使用与其单位形成了公房租赁关系。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现在,该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父亲,那么父亲就已经是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无论父亲是不是该单位的职工,您父亲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同时,需要注意到的是,公房租赁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住房福利的性质,由此,您爷爷单位不能随意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在该房屋拆迁时,您父亲作为承租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利益。

扩展资料:

出租房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

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出租的合同解除

一、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擅自搬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赁关系无存续必要而导致的房屋租赁合的解除。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

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协商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拆迁房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租赁



您所述的房屋属于公房,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系您爷爷的公司。您爷爷就该房屋的使用与其单位形成了公房租赁关系。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现在,该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您父亲,那么您父亲就已经是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无论您父亲是不是该单位的职工,您父亲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需要注意到的是,公房租赁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住房福利的性质,由此,您爷爷单位不能随意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在该房屋拆迁时,您父亲作为承租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利益。具体如何补偿,您可以向您父亲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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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家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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