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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一部分费用的是啥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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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规定扣除的2000元基本生活费用超过2000元才上个人所得税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因为个人在取得收入过程中,大多需要支付必要的成本或费用。

从世界各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一般都允许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所得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等扣除办法。

1、定额扣除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后,从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5000/月。

这里所说的“减除费用标准”也称“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入征税。

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征税。

所以“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2018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5000元/月”,应称作“减除费用标准”,而不是“起征点”。

2、定额与定率相结合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扣预缴税款时,、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会计核算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不扣除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就是国家规定扣除的2000元基本生活费用超过2000元才上个人所得税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扩展资料:

标准依据

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

税收政策效应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2004年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42元、6024元,8166元、11051元和20102元。

这些家庭就业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别为每月441元、729元、988元、1337元和2432元。

财政承受能力

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六四”开分享比例。根据2004年数据测算,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5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200多亿元。中国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

三点考虑:

(1)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费用的扣除额已经涵盖了,我们测算是不涵盖的。按照全国的人均家庭费用的支出标准大概是1100元,如果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当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那么承担三口人生活就会出现问题,这是税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因素。

(2)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很少。在这种实际情况下,原来是800元,后来提出草案之后是1500元,就从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税降到30%。纳税人的人数大致就减少了一半。

另外,人数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也减少了很多。总的来说,考虑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从减税面和减税额来说都是这样的。

(3)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问题,税收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40%大部分收入来自东部,中西部的比较少。

中央收到60%,按照制度规定是给地方,主要是用于地方财政支付的。因此,这个费用的扣除额,我们要考虑减收。

如果减收以后,就要按照制度规定,必须要给地方转移支付的。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问题,另外对于地区的转移支付来说,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可能就会稍微减弱一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很多,它们的扣除项目各不相同。
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实行定率相合的扣除方法,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率为20%;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采用定额扣除800元的方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计算企业所得税大致相同,即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承包承租经营的应税所得,为经营收入额减去每月800元的费用。就工资薪金税目的个人所得税而言,应税所得额为按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税前扣除项目有: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并实际交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讯补助的扣除标准各省不一,总体上来讲,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并入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哪些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费用800元,另根据 京财税[2003]1692号 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人均月扣除补贴额为4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以上项目在扣除400元费用后,不允许再重复扣除。

除上述项目规定外,以下项目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

1、根据京财行[1995]1399号文件规定:外埠差旅费津贴为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
  根据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件规定: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根据京税五字[1991]573号文件规定:政府特殊津贴为100元/月。

3、根据国税函发[1991]1064号文件规定:科学院士津贴为200元/月。

4、根据京地税个[2000]207号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贴标准:
①正部级工作人员 110元;
②副部级工作人员 110元;
③正局级工作人员 80元;
④副局级工作人员 80元;
⑤正处级工作人员 50元;
⑥正部级离退休人员 110元;
⑦副部级离退休人员 110元;
⑧正局级离退休人员 80元;
⑨副局级离退休人员 80元;

5、根据京地税个[1994]187号文件规定:对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6、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文件规定,公有住房提租增发补贴标准为:
  (1)各职级人员月补贴标准: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15元 ,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元。
  (2)工人月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70元。
  (3)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发补贴的范围,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月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90元。

7、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讯工具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无线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含车载电话)、无限寻呼机补助标准:正部级350元、副部级300元、正局级250元、副局级200元、正处级150元、副处级150元、正科级80元、副科级50元,科员30元。

8、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 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9、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征免税规定。
  根据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文件库没有该文件,在活页文件夹中80-3-940)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10、根据京财税[1998]23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提领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税的问题,按下述办法执行: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商业保险不适用上述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工资、薪金支出。(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业务招待费。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10)资产损失(11)汇兑损益(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13)住房公积金(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一)资本性支出;(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七)各种赞助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补充:(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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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怀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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