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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学的两个小问题?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08
关于法理学的问题

看了你的问题,首先得说,法理学中的阶级分析方法中指出: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法律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
那你的问题在不清楚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全体成员的区别。
这么讲吧,我国统治阶级是人民群众,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是什么,类似于少数服从多数,那么在统治阶级中,总有少数人是不合群的(并非他们是错误,很多时候他们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在价值判断上,那大多数人的利益当然要大于小部分人的利益。因此不能说是全体成员的意志,因为全体成员的意志没法达成一致。

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
1.《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法理学是对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刑事侦查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法学专业共同开设的基础理论课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关注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法律基础内容。《法理学》课程在培养和帮助所有的法学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由于《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根据大一新生的具体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一年级法学本科生经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在三年级时,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
3、《法理学》和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与《宪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开设,是学习各个部门法学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导论 法理学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内容涉及到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区别、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点把握: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

  1关于第一个问题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

  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规定法的阶级属性的内在必然联系,它不是自发地形成和实施的,而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采取的一种行为措施,是反映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①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为法,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来实现的。②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是法反映统治阶级的统一的、整体的意志和根本利益。③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第二级本质,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的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认,是这种被历史地、阶级地规定了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

  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发展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作出这种规定,必然要受到当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归根结底受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
  综上所述,正确有理解法律的本质,既要看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又要看到法中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总要承认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实际的权利义务,而具体历史条件中既有经济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又有非经济因素包括政治,文化传统等的影响,同时又要看到归根到底法的根本性质,总是决定于一定的经济结构,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二个问题: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而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义务,即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的一切部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职能时的权利和义务.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是有关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制监督为主要环节.立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执法就是行政机关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法就是人们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积极的履行法定义务.法制监督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人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通过权利义务的宣告落实,统治阶级将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实现.所以,权利和义务反映了法的价值.

逸飞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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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层次:

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

(1)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3)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秘密法,法律不公布,因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则进行了成文法的公布。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统一性体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体现,并随着法律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

权威性体现在: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1)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2)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3)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不断变化的;(4)生产力的变化,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的变化。

按照此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而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律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

第二个问题的理论:第二节 法与权利和义务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
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例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的日常活动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民法调整着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过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权益的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所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诉讼法则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也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法就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与守法相对的违法则是超越法定权利边际滥用权利,或者规避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总的说,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显然,它的首要的、甚至惟一的价值在于建立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秩序。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大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这使现代社会的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价值显然不限于秩序,而扩大到了促进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化进步、个人自由、社会福利、国际和平与发展、生态平衡等。
正因为如此,许多法学家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基本(基石)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基石)范畴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由于现在世界上各个法学流派关于法的本质莫衷一是,所以很难给出一个标准的答案,只能从我国对于法的本质的主流理解回答你的问题,既然是考试,官方说法应该会妥当些。以下是官方说法:

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如下: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1、法首先是反映和体现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人、集体的利益和意志。2、法所体现的意志并非凭空而来,是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3、法所体现的意志具有客观性。
二、法的本质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如下:
1、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2、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都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展开的。
所以说,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

以上意见希望对你的考试有所帮助,如果可以,望采纳该答案为最满意的答案。

法的本质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维护集团利益的体现。
(二)发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要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范畴: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的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关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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