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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01
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全省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依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市(含自治州,下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五条 各级发展计划、财政、建设、水利、土地、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设立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组成人员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公路和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才隧道,大型车站,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高速公路等工程;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总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33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四)大功率广播电视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五)大中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
  (六)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80米以上的建筑;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和贮存设施;
  (八)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九)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省外单位到本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须持有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证书,并经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将评价报告报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可以到我空间里查阅。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七条 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第八条 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查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抗震设防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概算。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第十一条 销售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建筑物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示范点、提供指导性设计图册、技术培训等方式,为村民自建房屋提供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9791951723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强索姿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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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索姿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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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索姿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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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索姿答:(二)其他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第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依法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通...

1979195172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
强索姿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

1979195172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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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索姿答: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可以到我空间里查阅。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http://www.ncjs.gov.cn/tutorial/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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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索姿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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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索姿答:一、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对建设工程制定的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它是在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要达到的安全目标和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主要以地震烈度或地震动数表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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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郁郭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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