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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过路30岁男子,如何分责?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02

我们先来看看事件的具体情况:



下面我来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

如果这个小区有物业对房屋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那么显然物业公司作为房屋的管理方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个小区恰恰没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因为物业管理不当从而导致事件发生这一说法了。

因此,赔偿责任也就不得不转嫁到整幢楼的所有业主身上了。由于他们对于居住的房屋悬挂物发生坠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们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男子是在上班路上被冰溜子不幸砸中导致身亡的。因此,根据相关法规,他的不幸去世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他的家人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助。

考虑到社区工作人员在事发前已经在事发地点张贴了有关安全的通知,该男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就在于这个通知是否醒目是否容易发现。如果通知足够醒目,而该男子在事发前缺少足够的观察,那么该男子本人也需要对此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起事件也给很多住在北方,特别是东北地区的朋友们提了个醒,冬天出门时还是要注意观察,避免冰溜子这样的潜在危险降临在自己身上。

综上,我认为这起事件的发生虽然总体来说算是一次意外,但是住户很可能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事件发生在死者上班途中,他的去世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是,由于死者可能在行走时缺乏足够的观察,他本人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长春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过路男子,如何分责?要说起责任来确实有点麻烦,因为可以说是天降横祸,它不属于直接的人为伤害,但是人又是死于小区脱落的冰溜子,要说完全没有干系或许也不可能,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1、事故的来龙去脉。

11月27日,吉林长春发生一起悲剧,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一名30岁男子。事发时这名男子走在上班路上,经过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时,被楼上脱落的冰溜子砸中当场身亡。

现在死者家人就希望涉事小区能给个交代,然后尽快让男子入土为安。可事发后几天过去了,涉事社区及其他有关部门均不肯为此事负责。据死者朋友佟女士了解,涉事小区没有物业,平时由社区管理,男子出事的那栋楼之前也发生过冰溜子坠落伤人事件。

佟女士称,事发前社区在该地贴了一张安全警示的A4纸,但是有没有达到警示效果,事发后社区将附近多处老旧小区拉上警戒线并进行维修。

佟女士希望社区拿出应有的担当挑头为男子的死负责,可是现在各方都在推脱责任。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A区5栋的居民不答应,社区也跟着推脱责任,让死者家属请法律顾问走法律程序。

2、整栋楼的住户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男子被砸身亡的冰块,是从一栋楼上脱落的,那么应为高空坠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砸死男子的冰块,并不属于某一户业主扔下去的,而是整栋楼上结晶的冰块。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整栋楼的业主都属于侵权人,作为死者家属,可以将整栋楼的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冰溜子掉落砸人也不能完全怪业主,所以由整栋楼的业主承担全部责任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原则,整栋业主最多只能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

作为物业来讲,在小区的楼房发现有冰溜子时,应在显著的位置放置安全警示标示甚至是禁止通行的告知,如果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义务,作为物业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事发前社区在该地贴了一张安全警示的A4纸,虽然纸张位置不明显,但是至少它也贴了。

3、被冰溜子砸死的男子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该男子做为北方人就应该知道,在这种冰雪天气的情况下,只要有房屋的地方就容易形成冰溜子,那么在户外出行自己应该多抬头注意屋檐有没有冰溜子才是,不能把自己的人身安全全部推给他人。

并且该小区在事发前,已经在事发地点张贴了有关安全的A4纸通知,也算是一个安全提醒了。再说了冰溜子是大自然的“高空坠物”,这种不定时的情况对于路人来说,就跟头悬利刃没区别了,但你说找谁去追责,还真说不清楚。

日前,因气温回升,吉林冰雪融化,已导致数起坠冰伤人事件。当地道路、居民楼和小区门前纷纷张贴“高空坠冰,禁止靠近”的警示,并开辟了隔离带。

总结:鸡蛋大的高空坠冰也可能致死,所以在下雪地区内的相关社区和物业,如果不能及时统一清理冰溜子,最起码应该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语。路人出门也应该注意安全,尽量不要靠近有冰溜子的建筑物,为了以防万一最好带安全帽出行。

对此网友们怎么看?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可乐猫博士”关注生活百态,做最独特的评论博士,记得点个关注哟。

俗话说得好天有不测风云,有时候祸从天上降挡也挡不住。例如在长春一位30岁男子在上班途中路过一个小区的时候,被一个脱落的冰溜子砸死,这让人感觉到他实在是太倒霉了一点点,而且连个责任人都无法找到。

在11月27号的时候,在吉林长春一位30岁男子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一起惨剧,他被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房屋脱落的一个冰溜子给砸死。说实话,我以前走在路上的时候似乎也碰到过这种事情,只不过运气稍微好一点,掉下来的东西没有砸在我头上,而是在我旁边。当时我就非常幸幸然,事后还想自己实在是比较幸运的,因为这个东西如果是砸在我的头上,我说不定也会受不小的伤。

现在估计死者的家属还在找责任方,但是这个责任方真不好找,因为小区的房屋里面住了很多人,这个恐怕也难很难找到具体的某一户或者是某一个人为这次事件负责。可以说这名男子是无辜的,但是这座居民楼的居民似乎也是无辜的,因为他们都在自己家中,至于房屋冰溜子脱落砸死人,也不是他们主观去控制的。以前还有人从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死亡,但那是有人故意所为,但这个纯粹是自然灾害,连个责任人都没法找到。

不过据知情人透露,在事发前的时候,社区已经在当地贴了一张有安全警示的纸,只不过不是很明显而已。如果从法律方面追究的话,按照法律的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伤害,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这样一弄的话,等于整座楼的居民全部成了责任人了。还有一点,就是这名男子当时是在上班途中,所以他的意外伤亡等于是工伤,似乎他的单位也得负这个责任。

此外如果这座小区有物业的话,那么物业也是要承担不小责任的,虽然在这个小区的楼房中看到贴出了一张A4纸的告示,但是并不怎么明显,一般人是很难发觉这些东西的。此外很多冰溜子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而物业并没有去处理这些东西,任由这些危险源的存在,也是物业没有做好自己的安保工作。不过估计物业也会觉得自己太过冤枉,因为东北天寒地冻的,很多地方都有这种冰溜子,而且平时也没有出过问题,谁知道这次出了这么大的事情。

现在死者的朋友和家属都在讨要说法,而且他们都非常的恼火,因为各方似乎都在推脱责任。如果纯粹从法律上来讲的话,要么是找房主,要么就是找物业公司,最多让死者的单位再担上一点责任,不过不管怎么说,在这次事件中似乎没有直接责任人,这估计是令人感到相当郁闷的。

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落。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

11月27日,吉林长春一名30岁男子走在上班路上,在经过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A区5栋时,被楼上墙体和脱落的冰溜子砸中当场死亡。

可以说居民楼的居民是无辜的,但更无辜的是死者,人家好好的走在路上,没招谁惹谁,怎么就这么倒霉。以前有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和受伤,那是人为,这个纯粹是自然灾害,谁也预料不到。

虽然如此说,但是不是居民楼居住的人就没有责任了呢?也不能这么说,死者为大,尊重逝者,生命可贵。所以如果划分责任的话,居民楼的人至少承担百分之八十,路人行走靠近楼层,自己承担百分之二十。

但话虽如此说,肯定没人愿意当冤大头,换位思考一下,居民楼居民有这个想法并没有错。所以就得看法律怎么样评判这个事情了。

意外和明天真不知道哪个会先来。长春一男子上班途中遭遇无妄之灾。如今人没了,各方却互相推脱责任。在我看来,此事发生后,理应由这两方去分责:

一方面,整栋楼的业主都属于侵权人,要对死者家属加以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涉事小区物业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报道,近日,吉林长春一30岁男子走在上班路上,经过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A区5栋时,被楼上墙体和脱落的冰溜子砸中,最终不幸当场身亡。

而有知情人士透露,事发前社区在该地贴了一张安全警示的A4纸。但是,纸张位置不明显,任谁走过去,都很难一下子看到,这是危险的根源。

男子是被该小区一栋楼上脱落的结晶冰块砸死的,事发属于高空坠物致其死亡,不是哪一户人家高空抛物所致。所以,按照法律规定: 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出事这栋楼的业主,全部都成了侵权人,必须要对受害男子的家属依法做出赔偿。当然, 这笔金额是由每家每户分摊的。这次意外事故,受害人殒命、户主破财,都是无妄之灾

而造成如此悲剧,还有一方绝对难辞其咎,那就是该小区的物业。 一方面,他们没有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 物业在小区的楼房上发现有冰溜子时,虽然贴出了一张A4纸警示,但不明显。应该是要在显著的位置放置安全警示

另一方面,物业没有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明知楼房上有冰溜子,应当提前适时处理一下,或者附近区域禁止通行才对

总之,在这起事件中,涉事整栋楼的业主和小区物业,双方都难辞其咎。

对此,大家的看法如何?欢迎下方留言评论互动哦

我来说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

1月27日,长春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30岁男子。在上班途中,经过某小区时,恰巧从楼体上脱落的冰溜子砸中,该男子当场死亡。据网上报道,事发前该区的社区工作人员也相应的贴了一张安全警示的A4纸。此事发生后,附近很多老旧小区都拉上了警戒线并进行维修。但目前并有人出面给予死者家属相应的说法,死者朋友:各方都在推脱责任




下面我来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1.北方的冬天,防不胜防小区物业有责任!东北天气冷,一般都是零下一二十度。冰挂真的危险。应该及时清理。

2.该男子本事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如果看到粘贴的安全警示,应该尽量远离楼梯,避免自己受到伤害!



3.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最后整栋楼的住户都可能是被告,整栋楼的居民可能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

4.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也可算做工作,相关的法律有支持的依据。

5.注意安全!走路永远都不要靠近高层建筑物。尤其是住宅楼。

延伸阅读:

警惕坠冰!



多学一点:


长春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过路30岁男子,如何分责?

如今北方各地都已进入了冬季模式,这给很多人的出行带来不便,比如道路容易结冰导致车辆打滑而发生事故。但其实寒冷的天气不仅对 汽车 不便,有时候对行人来说也是有着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

这起事故对于这名死者来说真可谓是无妄之灾、天降大祸。

天天行走的道路突然有一天从天上掉下冰溜子并砸向了自己,这恐怕一般人都不会想到。东北的冰溜子其实是很危险的,年年都有人和车被砸到。小的冰溜子是天降匕首,大的那就是天降巨石。

整栋楼估计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这个小区有物业对房屋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那么显然物业公司作为房屋的管理方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个小区恰恰没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因为物业管理不当从而导致事件发生这一说法了。

因此,赔偿责任也就不得不转嫁到整幢楼的所有业主身上了。由于他们对于居住的房屋悬挂物发生坠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们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冰溜子对于北方人其实还是很常见的

其实这就是由于积水在屋檐下结冰没有及时清理而越来越大的冰块,一般来说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部门负责打冰溜子,但这起事故中发生意外,跟相关的单位肯定逃不了关系,希望他们能站出来承担责任,给逝者和逝者家属一个交代。同时这起事件也给了大家一个启示,走在路上时,不仅要注意脚下的路、远方的车辆,同时还要注意天上有没有随时掉下来的“冰溜子”。

墙体有问题,该小区的物业是有管理职责的,屋主人也有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只是冰溜子,还真没人负责。主要之前出现过类似的事件。

一、它不同于高空抛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系关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规定。

  本此事件中,受害人系被“冰溜子”坠落而导致受伤死亡,“冰溜子”并非是抛掷物。

二、它也不同于有主的物品。

本此事件中,被“冰溜子”坠落而导致的死亡,“冰溜子”系因积雪融化后遇寒冷天气而形成的物体,该物体系因自然原因形成。“冰溜子”并非是有主物,并无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而并无直接的人员对“冰溜子”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而且,屋主人是否负有对积雪进行清除义务的问题,因积雪亦是自然原因造成,当然也无所有人或管理人。亦无法律规定,在没有物业管理人的情况下,各住户有到楼顶清雪的义务,且要求屋主人在雪后冒险到楼顶进行清雪,实属强人所难。

  “冰溜子”会随着天气冷暖及积雪融化的情况而变化或消失,“冰溜子”何时坠落,因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故无法预见。因此,本事件中各屋主人对致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0岁的人,是多么的年轻,只能算工伤,太可惜了!

所以,活着是多么的不容易啊,我们要好好的活着!



物业赔钱

这件事情应该是楼房的权属单位负责,如果房屋产权是个人所有,产权人也不应负责,因为清除楼房上的冰溜子不是个人能力所能为。我觉得应该是社区负责。即使社区事发前已经提醒,但还是不足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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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宓欢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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