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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02
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火车站地区公共秩序,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由市政府划定的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站北地区和长春西站所辖区域。

  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范围:以站前广场为中心,长白路东至东三条;胜利大街、黄河路东至东一条(东一条:长白路至黄河路段);人民大街南至长江路与四平路交汇处;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汉口大街段;汉口大街、丹东路西至西一条(西一条:辽宁路至汉口大街段);辽宁路:西至西三条东侧建筑红线交汇处;北至南站房一步台阶下。

  长春火车站站北地区范围:以北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铁北二路与九台路交汇处;西至凯旋路(凯旋路:西桥洞至铁北二路北侧建筑红线段的中心线以东);南至北站房建筑红线;北至铁北二路建筑红线;北人民大街北至台北大街。

  长春西站地区范围:以西站广场为中心,东至南阳路中心线;西至双丰大街中心线;南至站前街中心线;北至落客平台铁路站舍建筑红线;落客平台东至南阳路交汇处、西至双丰大街交汇处 。第四条 火车站地区实行综合管理的原则。以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为主导,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综合协调、互相配合、依法治理。

  市政府实行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指定管辖等执法机制,提高火车站地区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行政委托书。第五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辖区综合管理方案、年度管理实施计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市政府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权限,查处辖区内违法行为;

  (四)对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机关;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交通秩序、公共设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巡查制度;

  (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有关行政措施的落实;

  (七)协调管理辖区内各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民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对长春火车站、长春西站地区实施统一治安管理。

  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火车站地区的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主管部门和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双重管理的原则,配合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管理工作。第八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九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与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利用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提高综合管理效率。

  火车站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管理工作信息,保障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共同维护火车站地区管理秩序。第十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履行政务公开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火车站地区设置业务咨询服务平台,做好公共服务、解答问询等工作,并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第十二条 火车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落实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 在火车站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凭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其他重大行政决定,影响火车站地区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管理秩序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征求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和独立工矿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规划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立面)、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市市情,以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为目标,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和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 长春市规划局是长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行业的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要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和独立工矿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核以及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工作;
  (九)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第八条 长春市城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春市郊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行政建制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人民政府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负责本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乡的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负责本乡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十条 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和独立工矿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在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业务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本地区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贯彻城乡结合、促进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城市布局结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四)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及治安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五)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煤气、给水、排水、供热、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提高城市的整体承载能力;
  (六)科学安排城市空间和各项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开发经营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七)注意保护具有历史意义或者科学与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传统街区和有特色的建筑,保护城市传统风貌,体现城市的地方特色。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市火车站站前地区(以下简称站前地区)的管理,维护站前地区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站前地区包括南站前地区和北站前地区。

  南站前地区范围如下:以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东一条(东一条:长白路至黄河路段;黄河路:人民大街至东一条段)治安、交通及一般刑事案件管辖延至东二条(东二条至胜利大街黄河路段);西至辽宁路与西三条东侧建筑红线交汇处;南至人民大街与长江路、四平路中线交汇处;西南至汉口大街与西一条交汇处(丹东路:西一条以东至站前广场段;西一条:辽宁路至汉口大街段)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汉口大街段;北至南站房一步台阶下。

  北站前地区范围如下:以北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铁北二路与九台路中心线交汇处;西至凯旋路(凯旋路:西桥洞至铁北二路北侧边石段的中心线以东);南至北站房主体建筑红线下;北至铁北二路中心线以南。第三条 站前地区管理实行以站前地区管理机构为主、综合协调、部门联动、互相配合的原则。第四条 长春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前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火车站站前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站前城管部门)和市公安局站前治安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站前公安部门)接受站前管理机构领导,按照法定职权具体负责站前地区的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园林、民政、文化、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站前地区管理工作。第五条 站前地区管理机构实行政务公开,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有关政务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站前地区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行政管理信息,保障政务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维护站前地区公共秩序。第六条 站前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七条 在站前地区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的,应当经站前城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应当经站前城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第九条 站前地区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禁止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的罚款。第十条 在站前地区进行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站前城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在站前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进行门面装饰以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站前城管部门批准。

  违反本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或者进行门面装饰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分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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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咸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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