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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16
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我市民族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第二章 民族工作机构第五条 淄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淄博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不多,但工作确实需要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民族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民族事务。第六条 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三)会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项事业的发展;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
  (五)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第三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第七条 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村,可以称为民族村。个别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
  城镇中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称为民族居。
  民族村、民族居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经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族居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民族居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为主组成。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不足50%,但有一定数量的村、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第十条 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区县、乡镇,其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吸收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区县,其区县级领导成员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民族歧视、侮辱时,有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接到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调查和处理。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税收等方面贯彻执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帮助下列少数民族企业和主要为少数民族服务的企业发展生产,解决困难,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民族镇、民族村、民族居办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集资办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投资额占50%左右的企业;
  (四)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30%左右的街道办事处办的企业;
  (五)为少数民族生产特需用品、传统食品和以少数民族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六)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扶贫咨询机构以及各级伊斯兰教协会的自养企业。第十五条 民族镇的财政体制应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民族镇的财政收支状况确定。在核定其财政上缴或财政补贴基数时,应优惠于其他乡镇,超过核定基数的超收部分全部留给民族镇。
  民族镇的财政预算支出,应设2%一5%的机动金。

你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民族事务治理思维观念有待转变。新时期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具有全局性、紧迫性、复杂性的特征。而现实工作中,有的地方对此并没有引起足够认识,也没有将民族工作上升到应有高度,对民族工作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积累形成的民族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大,有的基层干部对这方面的问题不了解,导致一些好政策没有得到应有的落实。

  (二)民族事务治理组织机制有待完善。民族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全局性、广泛性特点。做好民族工作不仅仅是民族工作部门自身的事情,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全社会力量的积极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综合管理机制不健全,关系协调不顺畅,缺乏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民族工作的快速发展。

  (三)民族事务治理法制体系有待健全。目前我省民族工作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199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工作条例》和1990年8月30日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但这些《条例》原则性规定多,具体可操作性条文少,在实践中贯彻执行难度较大,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四)民族事务治理机构建设有待加强。我省虽然大部分县(市、区)设置了民族工作部门,但机构薄弱、设置不规范、执法主体缺失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与我省重点散居省份民族工作任务实际不相适应,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五)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措施手段有待强化。近年虽经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引导、帮扶,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由于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的少数民族经济仍然十分薄弱, 多数民族村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差。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力水平、文化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相对落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民族乡村发展区域性差距仍然较大,城乡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较为突出。我省少数民族人口有三分之二居住在农村,其中大部分在鲁南、鲁中山区,鲁西、鲁北盐碱地区和滩区、湖区、库区,自然条件和生产、生活条件较差,部分地方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后劲不足,少数民族群众收入差距明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第二章 民族工作机构第五条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不多,但工作确实需要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民族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民族事务。第六条 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三)会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项事业的发展;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
  (五)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第三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第七条 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30%左右的乡(镇),可以建立民族乡(镇)。本条例颁布以前建立的民族乡(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民族乡(镇)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镇)的建立或撤销,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第十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村,可以称为民族村。个别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
  城市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称为民族居。
  民族村、民族居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族居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民族居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为主组成。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虽不足50%,但有一定数量的村、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第十一条 省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其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吸收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其县级领导成员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少数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民族歧视、侮辱时,有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接到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13035117440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崔肤初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第三条...

13035117440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20修订)
崔肤初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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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肤初答:八章四十六条。根据宁夏民族事务委员会得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旨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共八章四十六条。

13035117440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6修改)
崔肤初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民族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

13035117440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共多少
崔肤初答:八章四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于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条例总共八章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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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肤初答: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是指蒙古族文化。第四条 自治县的民族文化工作,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蒙古族优良文化传统,学习和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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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肤初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认定的除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

13035117440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崔肤初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科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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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肤初答:目前我省民族工作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199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工作条例》和1990年8月30日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但这些《条例》原则性规定多,具体可操作性条文少,在实践中贯彻执行难度较大,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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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肤初答:具体标准由省民委会同省人事、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十五、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分配到民族乡的大、中专毕业生,应直接转正定级,并享受民族乡工作津贴。”十六、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民族镇执行本条例。”十七、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外...


(编辑:衡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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