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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2修改)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6-16
银川直管公房房改条件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拆迁、修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托,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利用直管公房资产投资优势产业,或通过拍卖、转让方式,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  第五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  第六条 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七条 直管公房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登记。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管直管公房时,应当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审核房屋产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赁价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  (一)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  (二)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川市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申请表》;  (二)现承租人及拟承租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直管公房租赁证、公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权不得变更:  (一)拟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或参加过房改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四)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  (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城市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  (六)承租人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变更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无人续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  第十五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的,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租金和计租方式调整,应按新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计租。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的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管公房委托管理费、房屋正常空置期产生的供热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物业补贴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关系自然终止,待安置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对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直管公房,可出售给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出售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在房改出售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自愿购买直管公房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购买。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自用部位及其设施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共用部位及其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房的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经房屋质检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能继续使用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迁出。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抵押、擅自调换或转让的;  (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四)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以下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构成安全隐患的;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的;  (四)在住宅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下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  (六)其他故意损害房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使用权变更决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予受理房屋置换或房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决定收回房屋的,给予3个月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原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拒不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房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直管公房房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房改审批决定,终止出售协议,退回原购房款,5年内不予受理房改申请,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房改购买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注销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灵武市、永宁、贺兰两县直管公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对下列45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1.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1995年5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2.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5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3.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7月2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4.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2002年8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
  5.银川市老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03年1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
  6.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2003年7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7.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03年2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8.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4年5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2年2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改)
  9.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10.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11.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12.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13.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14.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15.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16.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17.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18.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19.银川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2005年10月 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20.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9月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21.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22.银川市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办法(2007年9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23.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9年9月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24.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11月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25.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26.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2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2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29.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2011年3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30.银川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9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31.银川市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2011年8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3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2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3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年2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34.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1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35.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2012年5月1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36.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7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37.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38.银川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39.银川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40.银川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41.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14年9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42.银川市地方志工作规定(2015年1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43.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5年4月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44.银川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5年4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45.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部门,对直管公房行命名经营管理的各项职权。住房保障中心是市住房保障局的派出机构。第三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第四条 凡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五条 《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使用直管公房的合法凭证。租赁直管居民住宅,承租人必须在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签发的《住房迁入证》后十日内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契约》;租用生产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承租人可直接与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第六条 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确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第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变相买卖直管公房的;

  (二)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且它处另有住房的;

  (三)住房连续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生产、营业办公用房连续拖欠房租二个月以下的;

  (四)未经房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整或对换直管公房的。第八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工作调往外地或亡故的,家庭其他成员可领受承租资格,但须在二个月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无人或无需领受承租资格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直管公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房屋拆迁的同时,自然终止原租赁关系,回迁安置后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第十条 住房保证金是城市住房基金。在给拆迁户和其他用户安置新建楼房时,房管部门应按规定收取住房保证金。第三章 调配管理第十一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必须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二条 腾退出的旧直管公房实行补偿分配。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第四章 租金管理第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按月交清房租。逾期不交纳者,按月租金额百分之十加收滞纳金。

  因房屋结构和设施条件改变,应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对超标准住房的,其超出面积按政策规定加收租金。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调整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调租后,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和被承租人应重新签订《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十六条 承租人必须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追究承租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拆改墙体、掏门、开窗等破坏房屋结构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损坏的;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

  (四)在住宅楼板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第十七条 严禁在新建小区和公房院落内搭建违章建筑物。第六章 维修管理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屋状况和资金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修养护,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房屋维修实行大修不过月,中修不过旬,小修不过周,零星维修随叫随到的服务原则。第十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如房屋发生意外倒塌事故,给住房造成损失,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第二十条 经市住房保障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出,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19535543544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2修改)
喻山卖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部门,对直管公房行命名经营...

19535543544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办法
喻山卖答:法律主观: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3、与原承租人共 同居 住两年以上;4、没有其他住房。直管公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 《城市 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

19535543544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喻山卖答:第二章 租赁登记管理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

19535543544直管公房新规定
喻山卖答:法律分析: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19535543544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喻山卖答: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第四条 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城市...

19535543544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喻山卖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

19535543544求成都单位公房的相关政策
喻山卖答:第八条 房屋出租单位对当事人交验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后报房屋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房屋出租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第九条 房屋出租单位将直管公房转让价格的25%至30%纳入公房的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其余部分归转让人所有。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一)...

19535543544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2修正)
喻山卖答: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非住宅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

1953554354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喻山卖答:42.银川市地方志工作规定(2015年1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43.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5年4月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44.银川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5年4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45.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1953554354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喻山卖答: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1、将《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非法强占直管公房的,由市住房...


(编辑:容烁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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