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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怎样理解全局和大观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哲学与人生的题)?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5-24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心得体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对人类追求和谐美德美好传统的扬弃与超越,是对现实中国与世界经验教训的批判与反思,是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再认识与再总结。中国正面临着新的战略机遇期,各种矛盾日益凸现;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正在给我们的应对能力提出挑战;党执政的社会基础需要继续巩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此种社会的建设,从社会的层面看,就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制度等的建设;从大学生的层面看,就是对大学生和谐美德的呼唤。“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是构建和谐校园的主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后继力量。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大学生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创新活力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新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学生作为先进知识的掌握者,民族创新精神的养成有赖于大学生的拉动。从大学生群体中流溢出的科学文化精神,从大学生群体中走出的富有创造能力的人群,其自身所带有创新的活力,播散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创新能力。

大学生要以提高民族创新能力为己任,全面发展,学习科学精神和勇于创新精神,形成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在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各个领域中,全方位寻找自身所属的位置,加强基础性、前瞻性和前沿性的科学研究,努力解决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不断增强国家整体实力。

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文化基础
大学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其自身所蕴涵的文化力量,在与社会文化相融合的过程中,起着引领和整合的作用,大学的文化辐射,在不断地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文化基础。
作为大学文化的引领者,大学生应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大学生要有较好的人文和社会科学修养。除了自己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具有适应自己将来工作需要的外语水平,“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片面口号早已过时。列宁说的好,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武装自己,才能成为共产主义者。所以只有全面科学文化素质的人,才能大有作为,畸形片面的知识结构,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大学生应以一种守望的精神,入世的态度,勇敢地承担起社会教化的责任。当前,在社会思想、文化、价值多样的形势下,大学生群体要以其独特的价值体系对人类社会长期积累的文化进行严格的选择、认可、加工和整合,积淀深厚的文化底蕴。要发扬大学生群体创新的品格,提炼出属于这个时代的新的大学精神,并使之成为大学乃至社会的一种文化意识,塑造出适合全社会的人文和科学精神,不断提升大学生的文化品位,进一步发扬光大中国大学文化所蕴涵的人文、科学、创新等精神,让它服务社会,引导社会文化潮流。要发挥各种文化沟通和融合的桥梁作用,用大学文化整合社会文化,将大学的责任、大学所崇尚的精神以及大学“润物细无声”的教化功能,渗透到当代中国的文化理想和精神生活中去,丰富和提升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和品质,进一步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和消除腐朽、没落文化,提高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水平。

总而言之,在这除旧迎新的时刻,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大学生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和谐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能量。
[内容摘要] 在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阶段,为实现经济活动和经济伦理之间的积极互动,经济伦理基本观念必须与时俱进:在坚持效率与公正相辅相成基础地位的同时,要深刻认识权利与公正关系突出的客观趋势和重要意义,自觉地达到效率、权利和公正之间的平衡,以充分保障公民的经济自由和得到平等对待。

[关键词] 效率 权利 公正 经济伦理



经济伦理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伦理精神或伦理气质,或者说是人们从道德上对经济活动的根本性看法;而经济伦理学则是这种精神、气质和看法的理论化形态,或者说是从道德上对经济活动的理论化理解、评价和规范。同人类的经济活动一样,人们的经济伦理及其理论形态也具有变动不居、不断发展的特点。它作为关于经济活动的一种特殊观念态度、道德意识,既受制于经济活动,又反作用于经济活动,即促进或者阻碍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阶段之后,更是如此。那么,在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实现经济活动和经济伦理之间的积极互动呢?以下,本文拟从“效率、权利和公正之间”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 效益与公正的相辅相成


自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时期。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中,无论是初期告别“以阶级斗争为纲”走向改革开放,或者中期确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还是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都贯彻着一条基本线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由于经济建设总是在经济伦理观念指导下进行的,并要求经济伦理观念对其进行适当的辩护、规范和反思;因此,从哲学价值论和经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这就提出了确立与我国当代经济建设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特别是确立与其相适应的经济伦理观念,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双方的积极互动和螺旋式发展的问题。


从我国理论界、包括经济伦理学界的情况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自9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理论工作者对与当代经济建设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包括经济伦理观念,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取得了值得重视的理论成果。⑴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笔者也开始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提出了关于我国当代道德生活基本格局的设想:以功利伦理为基础,以奉献伦理为主导,以生态伦理为扩展,以文化伦理为升华;构思了当代经济伦理的基本原则:注重生产力发展、肯定公民经济行为物质利益动机的经济效益原则,达到共同富裕、倡导服务奉献的社会公正原则,建立与自然伙伴关系、实现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生态平衡原则,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理想的个性发展原则。⑵


在对这一经济伦理基本原则框架的构思中,笔者论证的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目标和心理动力、社会目标、生态目标、理想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目标是发展生产力的经济目标,对经济主体而言,则是追求交换价值增殖的活动,由此要求注重社会生产力发展,肯定公民经济行为物质利益动机的经济效益原则。在实现发展生产力目标的基础上和过程中,它还要实现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从而要求达到共同富裕、倡导服务奉献的社会公正原则。在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努力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努力做到与自然休戚与共,保护环境和实现生态平衡,由此要求倡导与自然的伙伴关系,实现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生态平衡原则。而它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的实现及其统一,就为其理想目标——“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创造着现实基础。从而要求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理想的个性发展原则。


进一步说,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其中经济目标是基础,社会目标是主导。而在一定意义上,生态目标是对经济目标的限制,对社会目标的扩展;个性目标则是经济和社会目标的综合和升华。因此,在由上述四项原则组成的相反相济、相辅相成的规范系统中,经济效益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也就成为我国经济伦理的最基本原则。其中,经济效益原则和功利伦理不仅作为发展生产力的首要目标的集中体现,使其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而且通过作为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起点,发挥着公民发展生产力的普遍、持久、强有力的心理动力的功能;社会公正原则和奉献伦理则在经济效益原则和功利伦理的基础上,成为制定社会政策的指导伦理、社会先进成员的自觉伦理、提高公民道德境界的典范伦理。


至于这一经济伦理基本原则框架的适宜与否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来看,可以说至今还是有其参考价值的。因为,不仅它的论证基础是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而且它的论证过程也是紧扣我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当然,由于这一构想提出的时间较早(自20世纪80 年代中期起就开始构思,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之后明确),论证的时间较长(直至1998年才定型),特别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的极为广泛和深刻的变化(以四个多样化等为典型等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经济伦理原则观念框架的内涵进行“再论证”,即主要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其内涵进行“再论证”,以使其适应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目标。


具体说来,笔者拟对上述经济伦理基本原则构想再论证的重点在于,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经济效益原则和功利伦理方面,除了新发挥的体制改革、科技创新、诚信交易之外,还要着重论证公民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问题;在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公正原则和奉献伦理方面,除了新发挥的经济民主、分配公正、社会和谐之外,还要强调阶层合作问题,特别是要强调强势社会阶层的责任和积极扶助社会弱势阶层,即对所有公民的平等对待问题;此外,在建立与自然伙伴关系、实现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生态原则即生态伦理方面,在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理想的个性原则即文化伦理方面,在肯定近年来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也有必要根据时代要求做出新的论证。而产生这一“再论证”的愿望和必要性的原因在于,除了以上已经提到过的由于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而导致当代社会及其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之外,还有我国理论界、包括经济伦理学界中一种重要发展趋势的激发:对“权利与公正关系”问题的日益关注。



二.权利与公正关系的突出


所谓对“权利与公正关系”问题的日益关注,即“权利与公正关系”的突出,指的是这样一种现象:近年来,我国经济伦理学者在研究通常的“效率与公正”关系问题的同时,日益关注对“权利与公正”关系问题的研究。例如,任重道在《公平与权利之间能否和谐》的论文中指出:“对公平问题的研究,大致存在两种基本的模式:一是着眼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二是着眼于公平与权利的关系。相比之下,后者显得更为基本。有两点理由:⑴效率的提高最终不能离开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的建立,这是近年来经济研究和实践的一个中心议题;⑵从理论上看,公平与权利之间似乎存在着更加难以调和甚至‘不可通约’(incommensurable) 的矛盾”。⑶关于以上的引证,有两点先要在此加以说明。第一,尽管由此并不表示笔者完全同意任重道的观点,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效率与公正”和“权利与公正”之间,已有不少学者更重视对后者的研究。第二,“效益”与“效率”、“公平”和“公正”是有差别的,但在本文中,为了论述的方便,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


这样,就把“权利与公正关系的突出”问题提了出来。而为了进一步把握在当前的经济伦理学研究中,这种更重视“权利与公正”问题的趋势,不妨考察一下徐大建的相关观点。在《企业伦理学》一书中,徐大建对“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原则”的研究,是从区别“作为目的的善和作为手段的善”两者着手的。他认为,“关于目的善的问题,最简洁的答案就是,人生的目的应当是幸福。”⑷幸福包括人的身心健康、友爱情谊和创造活动这三种终极价值,其综合就是“个人的全面发展”。而“生命、人格平等和自由这三大人权由于是上述三种人生终极价值的前提和要素,因而也是终极的人生价值。”⑸在由此明确了作为目的的善,即人生的目的或终极价值以及它们所蕴涵的基本权利之后,徐大建接着论证作为手段的善,即达到这些目的的伦理原则和规范。相应于手段行为的两大类型:生产和分配,他提出了功利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经济效率原则与经济公平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原则”。


从徐大建在此对经济伦理原则和规范的论证来看,虽然后来还是落实到了“功利原则与公平原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效率原则与经济公平原则”;但是,由于他明确地把它们作为手段的善(价值),即实现目的的善(“个人的全面发展”及其所蕴涵的“基本权利”)的手段,这样就使他关于“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原则”的论证,获得了新的丰富的文化内涵,明显地强化了其中的“权利”因素。例如,徐大建强调:“自由作为功利原则的前提对于道德行为来说就具有重大的意义。”⑹“公平的分配原则应当是平等原则或机会均等原则,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得到人之为人的平等待遇,都应平等地享有自我发展或自我实现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或基本权利”。⑺要“改变人的基本权利或机会不平等的状况,而要改变机会不平等的状况,唯一现实的办法就是要坚持经济效率的原则,发展生产力,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⑻


应该说,上述徐大建的论证表明,对“权利与公正”关系的关注,确实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趋势。对于这一点,不该再有疑问。近来一些研究者发挥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的观点探讨经济伦理问题,更是这一趋势不断发展的明证。⑼因此,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这一趋势?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趋势的出现,决不是个别研究者的突发奇想,而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发展、全球化交往和公民权利问题突出的综合产物和必然要求。第一,20 多年GDP9%的年增长率,使我国在新世纪之初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从而,不仅经济效率,而且社会公正、政治民主、先进文化和生态平衡等等也成为紧迫的社会发展目标。第二,20多年来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变过程,不仅全球化经济交往日趋普遍,而且文化和政治观念的相互激荡也不断深化,我国面对着国际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的全面挑战。第三,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化,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出现了在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础上实现新的社会整合的需要,保障每一个公民基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的任务日益迫切。


总之,正是由于这一国际国内发展的基本趋势,要求经济伦理学研究者在关注“效率与公正”问题的同时,更多地研究“权利与公正”的问题。据此,再来看笔者本人先前对经济伦理基本原则的论证,虽然当时已经探讨了我国道德生活现代化的根本特点:“从臣民义务本位到公民权利本位”,⑽不能说只考虑了“效率与公正”,而完全忽视了“权利与公正”;但是,必须承认的是,相对于上述实践和理论上的发展趋势,笔者从“公民权利本位”角度对经济伦理基本原则的论证,还是不够充分的。例如,对于“功利伦理”和“经济效益原则”的论证主要限于“肯定公民个体经济行为的物质利益动机”,即虽然肯定了公民享有物质资源这一最基本的权利,但没有涉及公民全面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的问题。这就是说,在探讨我国经济伦理基本原则方面,当时的论证主要是基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论证,还不是基于公民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论证。因此,现在有必要在新的实践的基础上,把国家发展战略和公民自由权利的论证更好地结合起来。



三.效率、权利和公正的平衡


在确认了我国理论界、特别是经济伦理学界对“权利与公正”问题的日益关注,肯定有必要对笔者原先关于经济伦理基本原则的构想进行“再论证”之后,现在可以考察经济伦理观念与经济建设积极互动的问题了。毫无疑问,由于我国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总体上还没有改变,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新世纪仍然是我们的中心任务。鉴于这一现实,就经济伦理对当代经济建设的辩护、规范和反思而言,“效率与公正的相辅相成”仍然是其论证的基础范畴,这一点也是明确的。当然,在把“ 效率与公正”作为考察当代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伦理范畴时,要充分发挥这对范畴的丰富内涵,不能把它只局限于狭义的分配领域,而是至少也要在生产领域中综合地考虑“效率与公正”的关系。这就涉及对当代经济建设论证基础的坚持、深化和发展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当前经济伦理观念对经济建设发挥积极反作用的主要领域。


这里,首先要回答的是,基于我国近年来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以及相应思想观念的变化,有没有必要这么去做?对此,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必要和十分紧迫的。因为,从我国理论界当前从“效率与公正”关系的角度对“经济建设”的论证来看,主要仍然是一种基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论证。这种论证的基本思路是:在分配中强调公平,牺牲效率,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要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当然,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在收入分配上也不应悬殊过大,更不能搞两极分化,因此还必须坚持“兼顾公平”的原则。⑾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长期性,因此这种着重在分配领域论证“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思路毫无疑问是必要和正确的。但是,即使是必要和正确的论证思路也不应凝固不变,而是应该与时俱进。从而,作为“与时俱进”的体现之一,在对“效率与公正”关系的理论论证中,应该考虑把国家发展战略和公民自由权利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把它的论证领域从分配经生产并逐步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


为了说明把国家发展战略和公民自由权利这两种论证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里先考察一下德国《基本法》对德国经济制度的论证:“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经济制度的种类和形式。但是,这种经济制度是同若干基本自由联系在一起的,首先是同个性的自由发展、结社自由、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以及私有财产受到保护联系在一起的。……在基本法中,与经济自由的这些原则相对立的有社会国家性原则以及私人财产的明确的社会义务。私人财产必须为 ‘公众的福利’服务。2.基本法的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秩序政策的混合形式:既有经济自由,又有为公众利益而对这种自由的限制。”⑿这是一种从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出发论证经济生活的范式。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制定的《基本法》、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及其成就,我们应该予以充分的尊重和肯定。


当然,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尊重和肯定德国的成就,不等于我们必须照抄照办人家的做法。事实上,由于基本制度、文化传统、发展程度等国情的不同,在做出事关经济生活的选择时,最重要的是要从实际出发,从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出发。但是,要做到这一点,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善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和成就,在当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如此。从而,即使在对当代经济建设的基本问题做出论证时,吸取德国范式中的积极成就也是可能和必要的。即在当前和今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做出论证时,把国家发展战略和公民自由权利两种范式结合起来,是可能和必要的。具体说来,对于“经济建设”的论证,我们在坚持仍然以国家发展战略的论证为基础的同时,也要充分发展公民自由权利的论证,使这两个方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上升到新的高度,以真正实现我国经济活动和经济伦理的积极互动。


从发展中国经济伦理和完善经济伦理原则构想的角度来看,通过这样的论证,“效率与公正”的关系也就在相当程度上转化为“权利与公正”的关系。因为,这种论证的实质在于,它主要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角度考察“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必须指出,这是一种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转化。从而,为进行这一新的论证就不仅要善于处理好“效率与公正”和“权利与公正”两对矛盾自身内部的关系,而且还要处理好这两对矛盾之间的关系,实现效率、权利和公正之间的平衡。具体说来,鉴于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长期性,鉴于“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⒀无论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⒁的分配方针,还是倡导“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⒂我们仍然要坚持把处理好“效率与公正”关系放在基础的地位,并在这一基础上自觉地、主动地处理好“权利与公正”的关系。对于这一点,坚决不能动摇。


当然,由于我国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最终达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由于如果公民的经济自由和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话,发展生产力的经济效率目标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更由于我们的理想目标是实现“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⒃因此,在坚持“效率与公正”关系的基础地位的同时,我们还要日益关注“权利与公正”关系对其的反作用,真正实现这两种关系之间的积极互动。从而,就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率与公正”和“权利与公正”这两对矛盾将逐渐演变成一种“效率、权利和公正”之间的三角关系。及时地从理论上把握这一趋势,正是当代经济伦理学实现自身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实现经济伦理观念和经济建设积极互动的一项必要条件。



四.经济自由和平等对待


那么,如何在当代经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效率、权利和公正的平衡”呢?从笔者原先对“注重生产力发展,肯定公民经济行为物质利益动机的经济效益原则”的规定来看:以效益为追求目标,以勤俭为行为核心,以自尊为心理基础,以竞争为实现手段,以互利为社会前提,以法律为行为基准,应该说是自觉地把发展生产力放在了首要和基础的地位,并也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把公民个体作为发展生产力的活动主体,这些观点至今仍然应该坚持。但是,在对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和公民自由自主活动统一的“发展生产力”这一事业的理解上,总的说来还是把它主要理解为前者,而不是后者。这在当时是可以理解的,但鉴于近年来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就有必要在对“发展生产力”作为两者统一理解的同时,更注重其作为公民自由自主活动的性质,并自觉地创设相应的体制和政策,使这两个方面在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有机地统一起来。

任何事物都处于整体和部分的联系当中。 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率的部分具有部分所不具有的功能。
所以我们应当树立起全局观念,立足整体,统筹全局。实现整体的最优目标。
系统优化的方法也要求我们着眼于事物的整体性。要求我们用综合的思维方法去认识事物。从整体出发。
望采纳一下。



(编辑:宣桑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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