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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增值税”的相关知识,最好采用案例说明,谢谢。

来源:www.zuowenzhai.com    作者:编辑   日期:2024-05-28
什么是增值税,简单的说明,最好举些例子,谢了

增值税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 )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做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0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做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也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 ,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 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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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下列行为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专用发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增值税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基本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低税率
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

以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下同)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因此叫增值税。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商品的增值额十分繁杂,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采取抵扣已征税款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具体做法是: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商品应负担的增值税额,然后扣除为生产商品所耗用外购物资(如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后的余额为企业应纳税额。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

(1)由企业主缴纳。

(2)分阶段征收,增值税在商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企业主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扣除已征税 款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 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销售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的主要优点是:

(1)能够避免重复征税,充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以往按商品销售收人全额征收的流转税(如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商品每经过一个生产流汇环节,就要按其销售收人全额征收一道流转税。由于不能扣除已征税款,所以同一种商品,经过生产流通环节少的总收负担就比较轻;经过生产流通环节多的,税收负担就重。从企业角度来看,全能厂生产出的商品,从原材料到法经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少,因此税负比较轻;专业厂生产商品,从原材料到零部件再到最终商品,需要经过几个甚至更多的厂家,生产流通环节多,因此相对来说税负比较重。实行增值税后,商品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能够得到抵扣,不论商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它所负担的增值税都是固定不变的,这样就能够做到税负公平。因此,增值税一般被认为是中性税种,能较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企业间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使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达到最佳配置。

(2)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为了使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把出口产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在产品出口时全部退还给出口单位,使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人国际市场。增值税实行了扣除已征税款制度后,商品的税率真正体现它的税负,按照税率退税,能使税款退得干净、彻底,不会出现多退或少退的现象。这样既鼓励了产品的出口,又不会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对进口产品,也要按增值税税率征收一道增值税,这样可以使进口产品负担和国内产品相同的税负,有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

(3)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前实行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商品所负担税款的多少往往取决于它所经过生产流通环节的多少;另一方面,当企业间实行联合时,税收收入就会相应减少。实行增值税后,税收征管比以前更加严密,税收收入也不会因商品流通环节变化和企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波动,有利于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会计――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一)

工业企业从事产品生产活动,是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举例如下: 〔例1〕某工厂1994年2月份组建并开始进行生产,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月2日,工厂从本市购入甲材料一批,共5000公斤,单价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00元,货款已经支付。 假定该企业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则: 借:原材料--甲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假定该企业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则: 借:材料采购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2月3日,企业从外地××工厂购入乙种材料一批,共100吨,单价5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元。该工厂代垫运输费20000元。按10%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为2000元。 按实际成本计价,则: 借:原材料--乙材料 5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7000 贷:应付账款--××工厂 605000 按计划成本计价,则: 借:材料采购 5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7000 贷:应付账款 605000 (3)2月4日,企业因材料质量问题将甲材料1000公斤退还给供货方,收回价款4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材料采购(或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4)2月4日,企业以商业汇票方式购入包装物一批,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元。则: 借:包装物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应付票据 70200 (5)2月4日,企业购入低值易耗品一批,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款项未付。则: 借:低值易耗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6)2月6日,企业收到其投资者作为投资转入的货物一批,其中:机器一台,双方确认的价值为200000元;原材料一批,投资者提供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00元,双方确认的价值(已扣增值税)为120000元。则: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原材料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实收资本--某投资者 337000 (7)2月8日,企业收到某客商制服赠低值易耗品一批,双方确认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为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则: 借:低值易耗品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资本公积 23400 (8)2月9日,企业购入办公用品一批,价款为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20元。则: 借:管理费用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银行存款 7020 (9)2月15日,企业汽车损坏,委托某修理厂进行修理,支付修理费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60元。则 借:管理费用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10)2月16日,企业购入汽车一辆,价款为2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42500元,货款未付。则: 借:固定资产 292500 贷:应付账款 292500 (11)2月18日,企业购入建筑材料一批,价款为80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13600元,用于企业正在进行的建工程,货款已付。则: 借:在建工程 9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12)2月18日,企业对外销售a产品一批,收取价款880000元,代垫运输费2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1053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80000 应收账款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0 (13)2月19日,企业将b产品一批,用于企业在建工程,按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价款为60000元。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为35000元。则: 借:在建工程 45200 贷:产成品 35000 应产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60000×17%) (14)2月20日,某单位将a产品一部分退还给企业,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退贷款已支付。 按规定,纳税人因销货退回而退还给对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15)5月20日,企业将a产品一批,作为投资,提供给某公司,双方协议价格为90000元,按企业销售的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算,该批货物销售价格为80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0。该批货物生产成本为5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则: 借:长期投资 90000 贷:产成品 50000 资本公积 40000 同时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投资 1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600 (16)5月21日,企业销售b产品一批,价款600000元,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10000个,每个5元,货款未收。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价外收取的包装费。随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收入,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则: 借:应收账款 760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500 (17)5月23日,企业将某单位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4000元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按规定,企业将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转作收入时,应征收增值税。则: 借:其他应付款 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418.80〔4000÷(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20(4000-3418.80) (18)2月25日,由于仓库倒塌损毁a产品、b产品一批,成本为80000元,经过计算,其所耗用的材料和有关货物的进项税额为5600元。 按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5600 贷: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600 (19)2月25日,企业将购进的乙材料10吨,转用于企业在建工程。按企业材料成本计算方法确定,该材料成本为52000元,其进项税额为8840元。 按规定,企业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其他方面的,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则: 借:在建工程 60840 贷:原材料 5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840 (20)2月27日,企业委托某工厂加工材料,支付加工费1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0元。则: 借:委托加工材料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银行存款 14040 (21)2月28日,企业支付本月电费24000元,其中车间用电16000元,厂部用电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4080元;支付本月水费10000元,其中车间用水8000元,厂部用水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300元;取暖费2000元,其中车间负担1400元,厂部负担6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260元。则: 借:制造费用 25400 管理费用 10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640 贷:银行存款 41640 2月28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情况如下: 则该企业2月份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 =(270881.20+14440)-173260 =112061.20(元) 企业交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2061.20 贷:银行存款 112061.20

增值税会计―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例2〕某外贸公司1994年4月有关业务如下:

(1)4月1日,公司从美国进口商品一批,离岸价为37500美元,支付国外运费2250美元,保险费1500美元,支付关税为20625美元。4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8.00元人民币。
按照税法规定,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37500+2250+1500)×8.0+20625×8.0
=495000元 应纳税额=495000×17%=84150元
借:商品采购 49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4150
贷:银行存款 579150

(2)4月5日,公司将上述商品销售给国内某公司,共取得价款6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8800元。款项未收。
借:应收账款 7488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6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800

(3)4月6日,公司从国外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到岸价为45000美元,关税为30000美元,消费税率为30%。款项已付。
按照规定,进口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其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进口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60000+240000+(45000+30000)×8÷(1-30%)×30%
=60000+257142.86
=857142.86元
应纳税额=857142.86×17%=145714.29元
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857142.8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714.29
贷:银行存款 1002857.15
(4)4月7日,公司将该批化妆品售给甲、乙两公司,其中甲公司价款为660000元,增值税额为112200元;乙公司340000元,增值税额为57800元。款项未收。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5)4月20日,公司从国外采购商品一批,价款为500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0元,款项未付。
借:商品采购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应付账款 5850000

(6)4月30日,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往美国。公司在办理报关手续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收回退税款850000元。
按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则公司收回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50000

(7)4月30日,公司上月出口货物一批发生退货。该货物出口时已退税14000元。
按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则发生退货办理补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
则该企业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78800+836000)-1079864.29
=34935.71元
公司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款) 34935.71
贷:银行存款 34935.71

  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定价自主权筹划
  例如,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有关资料见下表:
  企业名称 增值税率 所得税率 生产数量 正常市价 转移价格

  甲 17% 33% 1000 500 400
  乙 17% 33% 1000 600 500
  丙 17% 33% 1000 700 700
  注: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年利率24%。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7%÷(1+17%)-40000
  =72650-40000
  =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7%÷(1+17%)-72650
  =87180-72650
  =14529(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7180×80%
  =81368-69744
  =1162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
  =58803(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7%÷(1+17%)-40000
  =58120-40000
  =18120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500+200×600)×17%÷(1+17%)-58120
  =75556-58120
  =17436(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00×500×17%÷(1+17%)
  =81367-58120
  =23247(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7436+23247=58803(元)
  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对纳税人来讲无疑意味着税负的加重。为了减轻税负,企业如需固定资产时,能够自制的就尽量不外购。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购入,可以合法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可以相应减少一部分增值税。另外,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发生上述内容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列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以区别对待:对房屋、建筑物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列支,但对机器、设备发生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则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做法虽然有悻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允许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一个高的现金流入。
  例如,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13万元。如果该企业以102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10 2万元超出原值,需缴纳增值税102÷(1+4%)×4%=3.92万元。企业净收益102-3.92=98.08万元。
  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3万元,但由于纳税义务的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99-98.08=0.92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净增量就决不仅仅是0.92万元了。
  利用折扣销售和折让筹划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折扣销售,纳税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例如,甲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3×17%=136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的差异如下:
  1700-1360=340(元)
  对于这笔业务,纳税人应该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这样可以节税340元。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筹划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节税的关键在于销售额,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筹划策略:
  1.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2.随同货物销促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3.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4.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5.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6.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相关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7.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8.以物易物;
  9.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10.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筹划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节税策略包括:
  1.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2.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该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
  3.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4.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6.为了顺利获得抵扣,纳税人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
  (1)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
  (2)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
  (3)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进项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7.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8.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9.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筹划
  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2.兼营业务减税、免税的规定纳税人进行兼营,并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即可获得免税、减税。
  3.起征点的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从最终产品消费的角度看,商品从生产到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增加值之和,即为最终产品的价值。由于增值额在具体经济运行中计算较为困难,在使用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大都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已经缴纳的税款,借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增税的原则。根据扣除范围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收入型”和“生产型”增值税两种。允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中折旧部分已纳税款扣除的称为“收入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的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
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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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二、1.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则生成留抵数,结转至下期。
例:进项12000>销项10000,期末留抵2000
应交增值税=0
2.如果至下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继续结转留抵。
例:销项20000<进项30000,期末留抵2000+(30000-20000)=12000
应交增值税=0
3.如果至下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冲减留抵数。
例:销项52000>进项10000,应交增值税为52000-(12000+10000)=30000
借: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000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0000
4.支付时: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法,增值税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用例子说明会对增值税更加直观的理解。
举例:
销售A商品100件,不含增值税单价80元,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就为100*80=8000元
设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A商品的销项税额为:8000*17%=1360元
购进A商品时,每件支付60元(含税),总金额为100*60=6000元(含税),应化成不含税为:6000/(1+17%)=5128.21元,税额为:5128.21*17%=871.79元.
以上100件A商品的新增价值为8000-5128.21(不能减6000,因为6000是含税,要化成不含税)=2871.79元,税率是17%,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871.79*17%=488.20元.但在税法当中是不采用这种算法的,在此是为了让你对增值部分有个更直观的理解,才这样举例的,税法上正确的算法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360-871.79
=488.21元
备注:两种方法算出的结果相差0.01元(488.21-488.20)是购进时6000元为含税金额化为不含税时之差,为正常情况,实践中按防伪税票上的税额计算即可)
以上的的知识就可以知识胜任实践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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