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民法》题目解答!!!!
1未成年人 ,监护人承担
成年 无收入 的 ,发生侵权 ,可以父母先行承担
2--
无权代理除去表见代理外有无权代理人承担
3置证纠纷什么意思??谁主张谁举证
4赠与履行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回赠与物
赠与合同履行之后,如果是有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不按条件履行义务的,可以收回
5不能
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
超过的是不定期租赁
6侵权人赔,可 同时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7.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有过错的就是重婚,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纽带家人等履教不改正的,
8参见继承法
1、A
由于未得到债务人甲的认可,丁与乙的协议不生效;因此丙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
2、B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特殊规定,为1年。诉讼时效为1年的还有:
(1)身体伤害的
(2)产品质量引起的损伤
(3)租金给付的。
3、D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4、BC(著作权)
首先,著作权是无需登记的,B的上半句正确;B的下半句也是正确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C也是正确的,物权法适用后,质押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几年前,C是错的。
4、D(梨)
首先,设定的是解除条件(不存在延缓的可能性)。解除的条件是“梨收成达达不到七成以上时”,因此是否定的条件。
5、B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不知道说的是否比较清楚。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14 11:50:34编辑过][/color][/align]
wyl_198471 发表于 2006-8-14 11:45
<b>民法论坛精华贴之二</b><br/>(二)<br/><br/>1.《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两年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有什么区别?<br/>答:《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是两年。这里的产品责任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责任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产品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又因为《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所以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产品责任侵权案件诉讼时效是两年。这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质量不合格未告知的诉讼时效一年是有区别的。<br/>另外,由于产品质量的瑕疵导致违约之诉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br/>2.在有字号的合伙诉讼中,以字号为被告,还是以共同合伙人为被告?<br/>答:应以共同合伙人为被告。因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规定晚于《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br/>3.承包的果园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对待,是果园还是果树或者是果子?<br/>答:遗产是被继承人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承包果园人对于果园没有所有权,只有承包经营权,所以果园的承包的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但是承包果园的收益(如成熟的果实和投入的资金),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br/>4.张某发现A厂产品广告上印有其子照片,便同A厂交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厂拒绝,称广告是B广告公司制作的,而广告公司称照片是业余摄影爱好者杨某提供的,经法院查明,照片是杨某经幼儿园的老师同意后拍摄的。本案中的被告应为谁?<br/>答:A厂、B广告公司,杨某为共同被告,因其共同侵犯了张子的肖像权。<br/>5.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收益,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br/>答:在未进行分割前,为共同共有。<br/>6.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不善的具体情形。即:故意和重大过失或以社会经验,常人的管理职责如何区别的问题?<br/>答:重大过失就是以社会经验和常人的管理职责为标准的,如:常人应当注意到的,管理人却没有注意到,这说明他有重大过失。因为无因管理之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中,管理人才负担赔偿责任。<br/>7.无因管理中,请求支付必要费用是否包括误工损失费?如当事人提起误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br/>答:可以成立。因为无因管理中,可以请求必要的费用和损失,而误工费用当然可以主张。<br/>8.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后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造成货物毁损的在第三人有过错与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分别怎样处理?<br/>答: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直接对次受托人进行指示。如次受托人有过错,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如次受托人无过错,委托人不能要求次受托人承担责任。 <br/>9.一方乘人之危与他方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未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否无效?<br/>答: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未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按乘人之危应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br/>10.何谓请求权?为什么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br/>解答: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货币可以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br/>11.监护人尽了职责,被监护人若侵权,可适当减轻监护人的民事责任,赔偿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如监护人未尽职责,损失是否也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呢?<br/> 解答:此时,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也应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这种情况下,并不排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对被监护人承担的责任。<br/>12.甲立下一份遗嘱,指明将财产中房屋一问赠与某乙,并附加说明,该份遗嘱的生产时间从甲死亡时为,怎样理解该遗嘱属于既不附条件又不附期的民事行为?<br/> 解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该条件成就时民事行为才开始生效,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强调的是附期限到期日为该民事行为才开始生效,本题当中甲的赠与行为并没体现出有附加条件上是附加了一些说明,即起到一些注解的作用所以遗嘱的生效时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以甲死亡时为准。<br/>13.连带责任的分类和分别处理的方式?<br/>解答: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民法通则》规定,发生连带债务,须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形式常见于合伙关系、共有关系、代理关系、雇佣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中。因为连带债务对外(债权人之权利)对内(债务人内部关系)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主要有:一是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提存、抵销、混同、免除以及诉讼时效完成等,而使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对全体债务人发生效力,其他债务人得免除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二是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之债。若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就其他债务人各自承担的份额,有请求偿还的权利。<br/>14.在没有委托关系为基础的情况下,授权行为是否可以有效?<br/>解答:首先我想说明此问题本身的发问很模糊,我想你问的可能是代理关系不明时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如越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若经被代理人授权追认后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此时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是有效行为。<br/>15.授权行为、代理行为、委托行为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br/>解答: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代理行为要有本人(即被代理人)授权明确代理权限,而委托行为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一定的行为,所以在委托合同当中即有委托行为也有代理行为和授权行为。<br/>16.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因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责任如何承担?<br/>解答: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由于过错无论给第三人或者是被代理人造成损失都要承担责任。<br/>17.合伙负责人违反合伙协议对外行为,对合伙是否有效?<br/>解答:如果合伙负责人违反合伙协议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若相对人知道合伙负责人无权作为仍与之为一定的民事行为,那么此行为对合伙组织或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第三人则此行为对全体合伙人产生法律效力,而其他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负责人的过错程度而向其追偿损失。<br/>18.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br/>解答:过失在刑法当中是一种主观罪过形态,在民法当中是一般侵权当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而意外事件一般是阻却违法事由的法律事实。<br/>19.何谓普通法?何谓特别法?<br/>解答:在我们国家普通法指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制定的基本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而特别法是相对于普通法而言,如合同法相对于民法等。<br/>20.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有何不同?<br/>解答:个人合伙是一种民事行为,由民法通则来调整,而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事合伙,由合伙企业法调整。一般情况下个人合伙大都是临时性的,并且很多合伙形式非要式行为,不需要到工商局登记,这种合伙行为某一目的一成就那么合伙也随之结束,缺乏长期性和稳固性,而合伙企业需经过一定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在组织形式上比个人合伙更为严密,一般有自己的合伙协议、经营场所,营利性目的明显。<br/>21.宣告死亡撤销后要返还原物,此时原物的孳息是否也应返还?<br/>解答:从物权原理可知孳息是从属于原物的当然应该返还,但原物的所有人应给相对人适当补偿。<br/>22.我不清楚事实行为,如果某行为是事实行为将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是有效、或无效?<br/>解答:事实行为是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行为,它不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但事实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无因管理在性质上是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虽无意思表示,只要有管理事实就发生无因管理之债。<br/>23.个人合伙或公司超范围经营造成损失责任有谁承担?未造成损失是否有效?<br/>解答:个人合伙或公司超范围经营如果违反国家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则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经营虽然超范围经营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害则此经营行为为有效行为。<br/>24.单方行为是否可以有偿?<br/>解答:单方法律行为与是否有偿根本就不冲突,当然可以有偿。<br/>25.买卖不动产的合同,登记与否是否为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br/>解答:买卖不动产合同和买卖动产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合同双方主体地位适格合意表示一致则合同即可成立。。
交给饭店保管的物品,饭店担责;未交饭店保管,且无证据证明,饭店免责。饭店消费与物品保管分属两个法律关系。
1、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2、没有
3、自己负担
1、小王与饭店是合同关系。小王的义务是支付饭钱。饭店的义务是提供饭菜。
2、饭店无照看小王随身携带物品的义务。因为: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从饭店与小王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来看,依据交易习惯,若非当事人有特别之约定,饭店不负责保管客户的随身物品。
3、小王的损失是因为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应该由小王承担损失。
17390171939:民法常识题目解析
邱于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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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0171939:高分!!!求《民法》题目解答!!!
邱于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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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0171939:民法试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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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0171939:民法题目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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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0171939:(高分悬赏)帮忙做几道民法学题目(判断题部分)!!!(要附上每题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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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0171939:求解答一道民法题,急!!!
邱于肃
:答:1、条件与期限的不同在于条件不一定能成就而期限必然届至。2、“甲2002年司法考试通过”这一约定内容着重点在于“通过”,实质是说甲参加2002年司法考试并且能够获得司法资格证书。该事项性质上属于不确定事项,因此是条件而非期限。3、根据约定,甲的赠与义务在甲通过2002年司法考试时生效,故上述约定属于...
17390171939:(高分悬赏)帮忙做几道民法学题目(选择题部分)!!!(要附上每题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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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4、BC(著作权)首先,著作权是无需登记的,B的上半句正确;B的下半句也是正确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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